开垦村的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的荒地、荒滩及荒山等,需要经过村集体或者有关部门的同意批准。没有经村集体同意或者没有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垦的荒地,村集体或者有关部门有权将其收回。在同等条件下,开垦人是有优先申请使用的权利。在被收回时开垦人对荒地有明显提高该土地利用力投入付出的,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的。
一次性开发没有确定土地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地及荒滩达到600公顷以下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批准。若开发达600公顷以上的,需上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没有确定土地使用的国有荒山、荒地以及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同意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进行使用,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