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等;三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否向被检查者收费?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是公平的和有代表性的,对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负责抽样检验的机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是政府监督行为,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列支。
法律客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检验依据。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要审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并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通过安全认证,并在抽样单备注栏内填好检查记录。4、检验工作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应严格按质检机构质量手册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论负法律责任。检测期间,承检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检测情况。未经批准,各质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外发布检验结果,并为受检单位保守技术机密,保证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5、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同时告知企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时限,可先以不合格结论认可通知书形式通知受检单位进行认可,然后送达检验报告。如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承检机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若原检验结论确系误判或错判的,应予更正。若企业对检验结论要求仲裁的,由质量监督管理处受理。质量仲裁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支付。超过规定期限,受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申请仲裁检验的,视同于认可检验结论。6、样品的处理检验工作结束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外,其余样品应通知受检单位在三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按无主处理。
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体哪个部门办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方式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农产品品质包括哪些方面?
农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内在特性,如产品的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可靠性、精度、纯度等;也包括产品的外在特性,如形状、外观、色泽、音响、气味、包装等。
还有经济特性如成本、价格等,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性如交货期、污染公害等。农产品的不同特性,区别了各种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要。可把各种产品的不同特性概括为: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寿命、经济性等。
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对农产品的类别、质量要求、包装、运输、贮运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农产品质量检测的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就必须有先进、科学、合理的标准。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费水平,考虑科学发展的先进因素,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水平,在研究历年来农产品质量资料的基础上,经有关方面协商同意,由主管机构批准、发布。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需要到当地的质监局办理。
申请办理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产品标准;
3、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材料;
3、抽取样品、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4、报局领导审批。
承诺时限: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在申报材料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送检工作;
接到检验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扩展资料: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3、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4、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5、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7、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9、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10、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11、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12、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3、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考资料: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濮阳市人民政府
百度百科-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