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2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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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吗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消除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伺服和语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确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公安机关可按照第一项规定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民种的农产品水果出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答: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民经营的农副产品、林产品、特色产品及其他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商业登记。”因此,农民种的农产品水果出售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农民经营的农副产品、林产品、特色产品及其他经营活动,只需要办理农业经营许可证,由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农业经营许可证是农民经营农副产品、林产品、特色产品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凭证,是农民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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