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收购在中国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8:07:34
字号:

中国在1953年以前实行农产品的自由贸易。政府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从市场上收购大约60%以上的农产品,小部分农产品由私营商业收购和销售。1953年11月,政府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粮食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习惯上称“统购、统销”。以后又把统购的范围扩大到油料、棉花、生猪、烤烟、茶叶、出口水果以及重要的中药材。1961年以后,政府又将农产品分为3大类,出现了统购、派购和议购3种形式:第1类实行统购的,主要是粮食、棉花和油料,由国家下达统一的收购任务,由有关商业部门收购,这类农产品在生产单位完成交售任务之前不准上市。第 2类实行派购的,如麻、烟、茶、生猪等,也由各级政府向生产单位分派交售数量。交售多余部分才能上市。第 3类,是第1、2类以外的农产品,由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直接议定收购的价格和数量,实行议购,同时允许自由上市。但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又有一些农产品在紧缺时被纳入统购、派购范围,第1、2类农产品所包括的种类最多时曾达 230多种。统购、派购任务具有程度不同的指令性。同时也采取奖励政策,如奖售化肥和饲料等,以支持农业生产,保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在农业生产不发达、农产品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统购、派购和统销对于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和社会主义工业化资金的积累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方式限制了农民安排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主权;偏低的统购、派购价格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

农产品收购的农产品收购在中国

购买农产品入帐价值及会计分录怎么做?

法律主观:

农产品若是自产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是需要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出卖人的证明、农产品的自产证明等资料,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若对方不是自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增值税进项税=870,000*13%=113,100

2、农产品的入账价值=870,000-113,100=756,900

3、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756,9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13,100

贷:现金 ? 870,000

4、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购入农产品可以按买价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农产品入账价值: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是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3、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4、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入账价值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news/1_758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