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过期二年的可以用吗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21: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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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兽药都有两年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药可以理解为过期兽药,严格地说过期兽药是不能用的。

兽药过期二年的可以用吗

1、过期兽药对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使用假劣兽药导致养殖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以及违规使用兽药造成兽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发现,国家相关部门虽提倡对过期、变质兽药深埋或集体焚烧销毁,但是有些经营者为了省事自己处理。有人调查过,一般兽药过期时间不长,有的人会选择继续使用;有的人因为剩余药品过期量小,不愿意麻烦就随意丢弃;还有一部分懒人,懒的去丢,继续存放在仓库(与新品在一块)。

实际上再好的药物都是含有一定毒性,更何况这些过期的兽药产品,未经过处理的过期、变质兽药随意处理,会对环境做造极大的影响。正如我们常说的,废旧电池不能乱扔,否则会造成重金属渗漏污染一样,过期兽药也是这样,如果大量扔到生活垃圾站里,或随土填埋,就会对土壤以及水源造成巨大危害。

我们都知道,药品中多少都会含有一些化学元素,甚至有毒物质,如果它们产生的毒性物质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长久沉淀下来污染土地和水源,破坏人和动植物的生物链。另外一些黑心商人以低价收购包装完整的过期药品,然后将假药装进真药的包装里,最终再流向市场,供畜禽使用,进过食物链循环再次危害人身健康。

2、过期药处理要慎重

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过期药处理必须要慎重。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中的第二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在兽医人员指导下进行。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转让和出售失效、变质和过期生物制品。《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过期的兽药属于劣兽药,根据第56条第规定,可处货值2-5的罚款。一般兽药都有两年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药可以理解为过期兽药,严格地说过期兽药是不能用的。过期、变质的兽药应做销毁处理,绝对没有利用价值,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要负法律责任。而在《国家危险废弃物目录》中过期药品也已被划入“有害垃圾”类,禁止随意丢弃类。

各地相关部门也加强对各地兽药经营门市的严查力度,建立过期、变质假劣兽药产品清查销毁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一旦发现过期、变质产品立即上交销毁。对于交上来的过期药品有关部门会先进行分类,然后将片剂、胶囊等固体药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焚烧,而液体药品将交送环保部门技术处理,以确保经过这样处理的过期药不会发生二次污染或再次流入市场。

据悉,现在已经有不少地区开始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兽药市场检查活动,对假劣和过期兽药进行收缴,并对收缴的药品进行集中销毁,从源头上确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生产处处要防止污染

“污染”的原义为“指原材料或成品被微生物或其他外来物掺杂、玷污”。“混淆”的原义指“一种或一种以上其他原材料或成品与标明品名等的原材料或成品想混”,俗称“混药”。从问题的实质来讲,“混淆”也可以看做是一种“污染”。对“污染”还可以有更为广义的理解:可以把由于玷污、混杂、差异、失真、遗漏、任意等造成产品的质量问题,都可以认为是被“污染”了。仔细学习《兽药GMP》,可以理解整篇《兽药GMP》都在讨论如何防止产品污染的问题。GMP对兽药的管理,就是要从生产环境、厂房、人员(洁净及行为)、设施(设备及容器)、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包装、仓储、销售、运输及管理制度等方面,防止“污染”的产生。

在防止产品污染的同时,也需防止兽药生产对环境产生污染,防止对生产人员的损害。即在兽药生产的同时应考虑到它对环境和人员的安全性。

事物件件需要验证

GMP的实施就是在广泛验证及反复验证(前期验证、同步验证、在验证及项目性验证)中进行生产活动。

GMP》所讨论的各种测试、检验、试验、考核、数据收集分析等等,实质都是验证的一种手段。

GMP》规定必须验证的范围包括:环境(厂房)验证、设施(设备)验证、原辅料质量验证、工艺验证、检验方法验证、操作验证、计量检定、产品检验等等。

GMP》对生产过程中一切事(活动)物(原辅料、设备等)都要问个为什么?怎么样?好不好?行不行?——通过验证——放心使用。

工作一律遵守制度(各项SOP也可以理解为制度的一种形式)

GMP》管理的核心是依靠制定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归纳以下几点:

有一项工作(或活动)就必须有一项制度。

有制度就必须执行。

有执行就必须记录。

有记录就要综合(分析、检查)。

有综合(分析、检查)就要提高(改进、修订)。

一切制度必须坚决执行,自觉遵守,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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