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8.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以上项目需要在中国电力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
法律分析:京杭运河济宁段纵贯济宁全境,全长约230公里,始凿于元朝。元明清三代,朝廷负责治理运河的河道总督署均设在济宁,所以济宁被称之为“中国运河之都”。每年运“皇粮”约100万石,仅济宁码头就转运30多万石,明宣德七年最高达674万石,清代年运量约为400万石。明代在运河“水脊”水处建造南旺水利枢纽,使济运汶水实现南北分流,其建造水平可与都江堰工程相媲美。清光绪年间停止漕运后,济宁段运河仍发挥着水运作用。民国初年,济宁城北的河段渐趋淤废。建国后,济宁段运河进行了多次旨在发挥其水上航运、防洪除涝供水灌溉等多功能的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