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防治畜禽疾病时产生残留兽药。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疾病时,加大剂量或用药次数,随意配伍用药,任意使用复合制剂,不遵守休药期规定等,使用人用药物,均可造成药物残留。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对兽药残留的原因进行调查,发现有76%是不遵守休药期所致。
(2)使用劣质、禁用兽药及其化合物。农业部在2003年265号公告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
(3)环境、畜禽饲料被兽药污染。有机氯、磷、氟以及汞、铅等重金属,亚硝酸胺等,污染水源、饲料、饲草及畜禽的生活环境,造成畜禽体内大量蓄积。饲料加工和调配不当产生有害物质,使用药物生产发酵的废渣、废水饲喂畜禽造成畜禽体内药物残留,导致畜禽产品污染。
(4)突击使用兽药。为提高畜禽的生长速度,突击使用药物。在销售病畜禽前,为缓解、消除症状,使用大剂量兽药。
(5)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动物用药后或用消毒剂对厩舍等进行消毒后,造成药物原形或代谢产物进入生态环境,造成环境、土壤、表层水体、植物和动物等的兽药蓄积或残留,这就是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
(6)管理力度不够,检测技术、标准不健全。我国在兽药的检测技术及其灵敏度、选择性、特异性等方面,还无法全面满足欧盟等国家对兽药残留检测的要求。食品标准重叠、混乱、缺乏权威性,缺乏对整个食品质量全方位的立体控制,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