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山路以南属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划保护范畴,西安市环山路以南的开发利用,要严格遵循《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所以在西安市环山路以南可以养殖,但是要经过审批,并且以保护生态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