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农药罪的量刑,最高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农药造假判刑,最低可判处3年一下,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销售金额来确定。
农产品检测报告要去哪里检测
种植玉米过程中,化肥的作用很重要,能够为玉米生长提供极大的养分,如果是同样一片地块,施化肥和不施化肥种出来的玉米,能相差好几百斤。
但是,在施肥的过程中,农户们最担心的莫过于买到假化肥,一旦买到假化肥,玉米长势不旺,产量上不去,错过了一季的收成。
在小帮手高产交流群,有农户就说了这样一件事情:他今年种了10亩地的玉米,在他们当地的农资店购买了玉米专用的复合肥,一袋180元,价格也不便宜。
但是,施用以后,自家的玉米长势就不旺,和邻居家的玉米相比,高度能相差一半左右。
如今邻居家的玉米都已经授粉完毕了,看起来长势良好,而自家的玉米,授粉还未完成,并且从长势来看,后续灌浆也会受到影响,减产是肯定了。
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就怀疑买到的化肥是假化肥,去找农资经销商讨要说法,而经销商却说自己卖的化肥是真的,双方各执一词。
上述情况相信还有其他的农户也遇到过,站在农户的角度来说,我买了你家的化肥,玉米长势却不旺,就是化肥的问题,如果不是化肥的问题,为什么邻居用的其它化肥,玉米长势却很好。
出现这种情况,经销商就需要赔偿损失。
而站在经销商的角度来说,自己在卖化肥的时候,也经过了慎重选择,哪些厂家的化肥能卖,哪些厂家的化肥不能卖,毕竟店开在了乡镇上,来购买化肥的都是周边的村民,如果自己卖了假化肥,等于砸了自己的招牌,不仅化肥卖不出去,店里的农药以及其他的农资产品也卖不出去了。
所以,不会冒险卖假化肥。
既然双方各执一词,那么该怎么解决呢?
1、经销商所销售的这种化肥,不会只卖10亩地,几吨几十吨是有的,可以查看其他农户使用该化肥之后,玉米所表现出现的情况,如果大多数农户都遇到了玉米长势不旺的情况,则基本上可以判定是化肥的问题。
2、如果购买该化肥的农户,玉米长势基本都正常,就自己使用之后,出现了长势不旺的情况,则基本上可以排除假化肥的问题,进而转为使用方法的问题上,如果化肥使用方法不当,也会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3、如果农资店还有该化肥没有卖完,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验该化肥的成分、含量等,以此来判断真假,这种方式比较准确,双方也会认可。
如果是假化肥,经销商要对农户进行赔偿,如果是真化肥,则还要分情况对待。
4、小帮手查询了类似的案例,如果是真化肥,需要分2种情况。
其一,经销商告知了农户该化肥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农户没有按照要求去做,比如干旱情况下施肥、施肥的时间不对等原因,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错误,出现玉米长势不旺的情况,则经销商不用负责任,农户自行承担。
其二,如果经销商没有告知该化肥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农户使用以后出现了问题,则经销商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需要对农户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双方可协商。
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农户们在遇到类似的事情之后,就有了解决的办法,先自己找证据,判断购买的化肥是真是假,如果判断不出来,可找相关部门查验真假,如果化肥为真,而经销商没有起到告知的义务,则也会有相应的责任。
看到这,大家对此事有什么观点呢?
农产品检测的项目最重要,在检测的过程中其实也有着很多不一样的项目。
可以选择定性检测,通过样品来检测内部是否含有有毒的物质,一般都是会通过阳性和阴性来表述。另外,农产品检测机构也可以通过限量的检查,看一下内部所含有的有害物质是否已经超过标准值,如果超过标准值也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其实有很多的食物都有可能会导致中毒,所以就需要仔细的检查是否存在金属量偏高,是否存在有毒油脂,还有农药残留等等,这一些都是当前在检测过程中的主要关键,另外也需要关注添加剂的含量,还有生物性污染类的成分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