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延缓抗药性和兼治病虫、杂草以提高农药防治效果根据一药多治的原则按照农药一定的混合比例采用复合配制方法配成的农药称为复配农药。复配农药是针对害虫的抗药性和开发新农药品种的困难性而发展起来的,近来农药研究的进展表明,要克服和延缓害虫的抗药性,延长老的农药品种的使用寿命,进行农药复配使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许多农民朋友就希望通过一次混用两种或几种药剂达到兼治的效果;也有人希望通过混用,提高药剂防治的效果和速效性。不管是否混用都应注意以下三点原则:
1.不改变物理性状,即混合后不能出现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也不能出现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如果同为粉剂,或同为颗粒剂、熏蒸剂、烟雾剂,一般都可混用;不同剂型之间,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胶悬剂、水溶剂等以水为介质的液剂则不宜任意混用。
2.不引起化学变化,包括许多药剂不能与碱性或酸性农药混用,在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在酸性条件下,2,4-D钠盐、2甲4氯钠盐、双甲脒等也会分解,因而降低药效。除了酸碱性外,很多农药品种不能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物混用。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2,4-滴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甲基硫菌灵、硫菌灵可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除去铜制剂,其他含重金属离子的制剂如铁、锌、锰、镍等制剂,混用时要特别慎重。此外,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因为一些化学变化可能产生药害。
3.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在保证正常发挥各自原有作用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以下互补效果:复配杀虫、杀菌甚至除草剂,兼治同时发生的多种病虫草害,或混用不同杀菌谱的杀菌剂,扩大防治对象,达到减少施药次数的目的。这要求选择适当的时机和药剂。如在小麦抽穗灌浆期,混用三唑酮、吡虫啉和磷酸二氢钾既可兼治蚜虫、白粉病和锈病,又能促进小麦旗叶的生长,增加光合作用,延长小麦生长期,防止干热风的危害。
农药在我们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其作为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身上的化学药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有时候,由于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作用,功能并不是十分齐全,因此,为延缓抗药性和兼治病虫杂草,我们常常会进行农药复配。
顾名思义,农药复配就是指根据一药多治的原则,按照农药一定的混合比例,采用复合配置方法配置出具备更好防治效果的农药。农药的复配使用,可以更好地克服和延缓了害虫的抗药性,起到了意料之外的良好应用效果。但是对于农药复配,我们也必须得掌握一定的原则,以下我们将对农药复配的原则进行说明。
? 首先,农药复配不能改变复配农药的物理性状,也就是混合后不能够出现絮结,沉淀或者变色,同时也不能产生气泡,不能发热。 一般而言,同种类型的农药可以混用,不同剂型之间则不可以进行任意混用。
第二,不能引起化学变化,因为许多农业药剂,它的酸碱性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复配时要对其成分进行分析,了解其化学性能,通过合适的方法进行复配;最后,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进行混用。我们要在保证农药发挥各自原有作用的前提下,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互补的效果,只有互补,才能兼治同时发生的多种病虫草害。总之,农药复配有原则,我们要按照规则进行配置。
虽然复配农药的效果更全面,作用也更加齐全,并且能够对我们的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影响,但是我们在复配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上原则,才能配置出我们需要的复配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