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稳定农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地区规划年内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各类耕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及土地资源现状,综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划定粮、油、蔬菜和其他经济作物等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其面积应能满足规划年内当地人口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和国家订购任务的完成,或保证现有主要农产品的耕地面积永续利用。
对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耕地,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实施阶段,采取阶段性保护措施,划定控制性保护区。第四条 列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范围:
(一)已进行耕种的正常生产的大部分农田;
(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或曾经投资建设重大农业设施,必须加以特别保护的优质农田。
(三)城市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
(四)城市郊区、人多地少地区、经济发达且建设占地多地区的高产农田。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方案及实施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协调处理保护区耕地利用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的农田基本建设,培肥地力,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规划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并向乡(镇)下达保护区面积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按村划定保护片块和保护面积;乡(镇)集中整理,绘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商品菜地保护区由市政府根据市场和居民生活需要直接划定。第七条 申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面积、权属、土地等级、水利设施、产量、责任人等;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说明书。内容包括保护区规划设想,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方向及保护措施;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地形图(比例尺为1∶1万),标明保护片块的编号、范围界线、面积、种植类别等;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主要表示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和非农业建设发展用地布局。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审批。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土地管理局会同计划、农业、建设、林业、水利、环保、水土保持等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地(市)土地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保护片块由村民委员会设立保护牌,并标明编号、范围、保护规定及责任人。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必须确保用于种植粮、油、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保护环境,制止土地污染。凡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施用农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凡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保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办理土地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系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定期开展污染现状调查、监测和预报,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第十四条 各地要进行土壤普查,规定地力质量标准,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护和提高地力的条款;土地承包经营者要按耕地培肥保养的规定,增加对土壤的有机肥投入,培肥土壤,提高耕地质量,禁止掠夺性经营。第十五条 县(市)、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要分村分户建立耕地档案,定期评审土地经营状况,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加强地籍管理。
我国针对外来入侵种的控制方法
1、人工防治
依靠人力,捕捉外来害虫或拔除外来植物。人工防治适宜于那些刚刚传入、定居,还没有大面积扩散的入侵物种。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人工防除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清除有害生物,但对于已沉入水里和土壤的植物种子和一些有害动物则无能为力;高繁殖力的有害植物容易再次生长蔓延,需要年年防治;人工防治有害动植物后如不妥善处理动植物残(体,如卵)株,它们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客观上加速了外来生物的扩散。
2、 机械或物理防除
利用专门设计制造的机械设备防治有害植物。机械防除有害植物对环境安全,短时间内也可迅速杀灭一定范围内的外来植物。利用机械打捞船在非洲的维多利亚湖等地控制水葫芦等水生杂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云南昆明市也曾设计制造过一艘机械打捞船清除滇池水葫芦,福建农业大学也曾帮助福建宁德地区设计制造“割草机”控制大米草,但均因技术等原因最终未获成功。除技术问题外,机械防除后,如不妥善处理有害植物残株,这些残株依靠无性繁殖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通过物理学的各种途径防治也可控制外来有害生物,如用火烧控制有害植物,黑光灯诱捕有害昆虫,等等。
3、 替代控制
替代控制主要针对外来植物,是一种生态控制方法,其核心是根据植物群落演替的自身规律用有经济或生态价值的本地植物取代外来入侵植物。它的优点在于:(1)替代控制植物一旦定植便长期控制入侵植物,不必连年防治;(2)替代植物能保持水土,改良土壤,涵养水源,提高环境质量;(3)替代植物有直接经济价值,能在短期内收回栽植成本,长期获益;(4)替代植物可使荒芜土地变成经济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替代控制的不足在于对环境的要求较高,很多生境并不适宜人工种植植物,如陡峭的山地、水域等,同时人工种植本地植物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涉及到的生态学因素很多,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研究利用替代植物控制外来有害植物,应充分研究本地土生植物的生物生态学特性,如它们与入侵植物的竞争力、化感作用等,掌握繁殖、栽培这些植物的技术要点,并探讨本地植物的经济特性,市场潜力等,以便同时获得经济和生态效益。
4、化学防除
化学农药具有效果迅速、使用方便、易于大面积推广应用等特点。但在防除外来生物时,化学农药往往也杀灭了许多种本地生物,而且化学防除一般费用较高,在大面积山林及一些自身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生态环境如草原使用往往不经济、不现实;而且,对一些特殊环境如水库、湖泊,化学农药是限制使用的。另外对于许多种多年生外来杂草,大多数除草剂通常只杀灭地上部分,难以清除地下部分,所以需连续施用,防治效果难以持久。根据作用方式,化学除草剂可分为内吸传导型和触杀型两类,内吸性除草剂如草甘膦、2,4-D等接触杂草后能被杂草吸收并运转到其它部位,对全株均有影响,一般用于多年生杂草,但防治效果缓慢;触杀性除草剂如克芜踪、除草醚等作用部位仅限于接触杂草的部位,因此通常对地下繁殖体无效,虽不被吸收和传导,但作用效果快,常用于一年生杂草。由于很多外来入侵植物系多年生,应用内吸性除草剂效果较为持久。化学杀虫剂杀灭害虫的作用方式也有触杀、胃毒、驱避等,也有激素和生长调节剂类农药,外来害虫抗药性发展很快,应经常交替、轮换使用多种杀虫剂,以延缓和降低害虫的抗药性。
5、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指从外来有害生物的原产地引进食性专一的天敌将有害生物的种群密度控制在生态和经济危害水平之下。生物防治方法的基本原理是依据有害生物-天敌的生态平衡理论,在有害生物的传入地通过引入原产地的天敌因子重新建立有害生物-天敌之间的相互调节、相互制约机制,恢复和保持这种生态平衡。因此生物防治可以取得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结果。生物防治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在原产地考察、采集天敌;天敌的安全性评价;引入与检疫;天敌的生物生态学特性研究;天敌的释放与效果评价。因为天敌一旦在新的生境下建立种群,就可能依靠自我繁殖、自我扩散,长期控制有害生物,所以生物防治具有控效持久、防治成本相对低廉的优点。通常从释放天敌到获得明显的控制效果一般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对于那些要求在短时期内彻底清除的入侵物,生物防治难以发挥良好的效果。由于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对杂草的认识不同,生物防治杂草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另外,引进天敌防治外来有害生物也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性,释放天敌前如不经过谨慎的、科学的风险分析,引进的天敌很可能成为新的外来入侵生物,从而带来“引狼入室”的后果。国际上杂草生物防治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引进天敌控制杂草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天敌安全性等新的挑战。1993年FAO颁布了《国际生防天敌引种管理公约》,对天敌的引种进行了规范。目前国际上进行有害植物生物防治释放天敌前,均进行天敌的安全性测定,主要方法有选择性测定和非选择性测定两种,进行风险分析的供试植物种类包括以下几类:(1)分类上与目标植物同属同科或近缘科的代表种;(2)本地重要的经济、观赏作物的代表种;(3)本地濒危物种;(4)形态学、物候学上与目标种相似的物种。
6、综合治理
将生物、化学、机械、人工、替代等单项技术融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弥补各自不足,达到综合控制入侵生物的目的,这就是综合治理技术。综合治理并不是各种技术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有机的融合,彼此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利用生物和化学防治综合治理入侵植物为例,由于融合了化学和生物防治的优势,同时又弥补了各自的不足,因此具有以下特点:(1)速效性 在实施的前期,在一些急需除掉有害植物的地方,将有选择地使用一定品种和剂量的除草剂,以在短期内迅速抑制有害植物种群的扩散蔓延,从而加快控制速度;(2)持续性 由于除草剂只能取得短期防效,难以持久,因此,使用除草剂后,释放一定数量的专食有害植物的天敌昆虫并使其建立种群定居,长期自我繁殖,并逐渐达到和保持植物-天敌之间的种群动态平衡,取得持续控制的结果;(3)安全性 与单一应用化学除草剂相比,综合治理对化学除草剂的品种、使用浓度、剂量及应用次数都有严格的限制,所选择的除草剂对其它生物安全,使用浓度、剂量、次数都大大低于常规用量,因此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对环境影响不大;(4)经济性 综合治理技术体系以生物防治为主,在释放天敌后,天敌可自我繁殖,建立种群,在达到一定数量后基本上不再需要人工增殖,因此具有一次投资、长期见效的优势,防治成本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