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接的流控是通过丢包实现流量控制效果的(当然也有修改报文的滑动窗口实现的),但是本质都是在原有网络终端产生的报文上做文章。而并接的产品,是通过发送伪装的干扰包实现的,不精确,甚至不确定能不能产生效果,是很粗放的一种管控方法。但是由于并接的产品对于网络产生的可能的副作用小,不会断网,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比较受到国内的运营商喜爱。华为的SIG就是这种产物,其实国际一系列建立的很久的QOS标准都是建立在串接的基础上的。思科的SCE ALLOT的产品都是符合这个理念的产品。但是因为性能很难突破1000M瓶颈也无法上台面。倒是对于流控效果有更严格要求的高校和企业更早接受了串接的方案,效果是王道嘛,碧海威,pana等一系列优秀的国内流控就是借这个传风成长起来的。国外的产品,像allot sce packeteer因为应用识别水土不服,逐渐淡出视野。而网康,深信服因为主打行为管理,功能复杂,而无法达到千兆处理能力。因此暂时也处于高不成,低能就的阶段。相信随着国内市场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产品登顶千兆流控的中高端产品地位。
中政国誉聊政采(212):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作为中标依据吗?
广义上说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也算网络流量控制,但其主要用途是记录和控制网络中的用户行为,比如限制用户使用QQ、玩游戏等等,但其网络流量控制功能较弱,一般适用于上网人数较少的场合。由于上网行为管理设备的应用场景复杂,网络流量控制功能和性能并不专业,对带宽的优化能力很弱,采用行为管理设备充当网络流量控制设备使用还可能导致网络延迟增大, 偶尔还会导致断网现象发生。行为管理设备适合于对网络稳定性要求不苛刻的一般的办公网络。行为管理厂家主要是国内厂家,如深信服和网康。
狭义的即专用的网络流量控制设备主要目的是优化带宽, 通过限制带宽占用能力强的应用以保护关键应用,通过多种复杂的策略来实现合理的带宽分配。由于专用的流量控制设备往往用于大流量的环境中,因此,网络流量控制设备最重要的指标是其处理能力,当然稳定性和支持各种复杂的带宽分配策略的功能也非常重要。网络流量控制产品一般根据其性能划分档次,一般从几十兆bps、百兆bps 以下为一个档次,往上有数百兆bps,数Gbps的,最高档为几十Gbps。百兆以下的设备的接口一般是电口的。高档设备的接口有电口,但更多是光口的。专业的网络流量控制设备国内的厂商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国外主要有ALLOT、Sandvine,性能不错、价格很高、国内协议识别率较低、用户界面不太友 好,功能偏少。PACKETEER(已被BLUECOAT收购)也是国外品牌,但性能一般。CISCO、华三这个两个国际大公司的网络流量控制产品没人会用,自己的工程师都很难设置调试,价格很高、协议识别也很差,Sandvine也很难用。国内品牌现在也不少了,迈科、Acenet是打者国外品牌旗号的国内产品。迈科有版权纠纷,原来是以色列的L7的代理,采用的L7的技术,后来闹翻了,迈科有高校和企业的案例。锐捷(OEM迈科)、网络掌门、Panabit、城市热点(OEM Panabit)、北邮宽广、盖奇信息、信风、华为、金御、西默、纽盾、华夏创新、阿姆瑞特等都是国内品牌。网络掌门是武汉绿网的,这家公司以前是做电信行业的,和信风、华为类似做大流量旁路监控的,产品有共享检测、信息推送、行为分析等。Panabit是北京一个工作室开发的,由于提供免费软件产品而在网络管理员中小有名气。目前已知最大处理能力为4Gbps,性能和功能也不错,有高校和企业案例。北邮宽广主要做10GPOS,用NP2800实现,强调性能,但功能非常简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网络流量控制产品,案例主要是运营商。南京信风,主要是旁路分析,不是专用网络流量控制系统。华为也主要是旁路分析系统不是专用网络流量控制系统。网康、深信服也有网络流量控制产品,但性能较差,不知是否受其行为管理产品的影响,应该没有运营商和高校的案例。金御在高校有些案例。西默、纽盾、东华等产品性能标称有5Gbps,但案例主要在企业,似乎不能满足高校和运营商的大流量需求。华夏创新的产品主要是加速,网络流量控制功能性能较弱。其它品牌情况未知。流量控制产品实际性能和厂家标称的差别有可能很大,性能强的产品有可能功能很弱,功能完整的性能必然受影响,同样一条双向千兆的链路,有些标称4、 5Gbps的产品有可能也不能正常使用,比如企业里的千兆环境实际流量并不大,而高校和小型的运营商由于用户多,带宽紧张,往往带宽会占的非常满,千
兆的网络高峰期流量可能高达960Mbps,这时是检验网络流量控制产品性能的最有效的场景。目前基于X86通用平台的网络流量控制产品比专用NP和多和处理器的产品功能强,但性能偏弱。在通用平台上达到2Gbps还是比较容易的,但超过4Gbps就不太容易实现了。能在通用平台上实现6G、8Gbps的就需要很强的软件优化能力了。专用平台的网络流量控制设备虽然已经有20Gbps的产品,但在功能上往往很难满足需求,因此采用通用平台实现万兆以太网全功能网络流量控制处理是下一阶段网络流量控制设备的制高点,哪个厂家能率先推出全功能满负荷的20Gbps网络流量控制设备,将会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现在2级运营商从电信买带宽购买带宽大概是70万人民币,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产品在网络流量控制这块真正可以提供万兆的产品除了盖奇信息,另外的厂家都是宣传大于实际,盖奇信息现在可以提供40Gbps的产品,系统架构为MIPS64架构,其采用最新技术的OCTEON? III MIPS64家族的1-48核多核处理器,最高端设备突破了应用处理上的100Gbps障碍。
一、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互联网带宽管理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C公司、T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T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随后,C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收到质疑答复后,C公司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C公司的投诉事项是:T公司投标的T产品为防火墙系列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T公司投标的T产品相关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证书要求;T公司投标的T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大量负偏离,应予扣分,不可能中标。C公司请求财政部门取消T公司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C公司提起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协助答复质疑意见,一致认为T公司投标产品是专业的独立流控设备,具备完备的流控功能,非其他类型网络设备加载流控模块;提供的相关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产品测试数据的原厂截图,不存在负偏离。财政部门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了解情况。相关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称:T公司投标产品是能够满足标书功能需求的设备;投诉事项所称的相关证书,是对部分参数性能实现的有关证明,T公司提供了相关参数性能的证明;对投诉事项所称的部分指标和一般指标,经再次审核,T公司提供了产品的截图等,均满足标书要求。 最终,财政部认定C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二、问题引出
1、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中标依据吗? 2、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谁判断?三、专家点评
问题一: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中标依据吗?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信息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本案例中鉴于国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定目录》,未包含“流控”“流量管理”的设备类别或产品名称,T公司投标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专业独立流控设备要求,具备完备的流控功能,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专业流控”功能的需求。问题二: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谁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技术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本案例中T公司投标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需求。四、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事实上,对于政府采购中各类标准的规定,相关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综上所述,不光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综合评分的加分项,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同样可以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