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贰.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陆.林产品的采集; 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吧.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贰.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