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力量
医学部有一支教学医疗、科研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现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工程院院士3人、教授368人,副教授819人。有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口腔一级学科、基础医学一级学科、内科学、外科学、肿瘤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病原生物学、医学免疫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耳鼻喉学、卫生学等),博士后流动站3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185人,硕士学位授权点48个。病毒学和口腔生物医学工程两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微生物学和口腔基础医学为国家教育部重点学科,并涌现了裘法祖、桂希恩、邓子新、黄从新、刘君炎、樊明文、蒋明森等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部博士研究生近600人,硕士研究生1400多人,本科生(含七年制长学制、八年制本硕博连读)2700多人。医学部从1986年起培养了来自美国、欧洲、亚、非、拉美等50多个国家的留学生,在读留学生近240人。金风玉露滋养盈枝硕果,武汉大学医学部建部73年来,为国家培养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25000多人。
名家名师
邓子新中国科学院院士
樊明文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桂希恩"2004CCTV感动中国新闻人物"、“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黄从新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二等中国奖2项玛 莎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博士生导师
基础医学院:
(生理学) 万 瑜 万 芪 司军强 陈 云 呙中茂 彭碧文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张百芳邹 坤 武军驻 武栋成 喻 红
(遗传学) 钟 山崔宗斌 符 辉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宋 健 汪 琳 符 辉
(免疫学 ) 尹芝南 卢斌峰 刘万红 严 俊 杨万才 张秋萍 黄传书 章晓联 董 晨 霍文哲鞠景芳
(病原生物学) 何 立 朱 帆 刘迎芳 伍欣星 孙晓平 孙桂鸿 李 晖 杨占秋 周 蕊侯 炜郭德银董长垣 董惠芬 蒋明森 霍文哲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王 雄 刘金宝 刘丽江 何小华 汪长华 汪学军 李银萍李超英 孟祥志魏 蕾
(药物毒理学) 乐 江 平 洁冯映红 汪 晖 杨 静
第一临床学院:
(内科学)丁国华 于红刚 邓 涛 江应安 江 洪 吴天一﹡ 李红良 余保平 陈继红 杨 波
罗和生 林国生 胡 克 唐其柱 夏 豪 郭瑞强 黄从新 黄 鹤 董卫国 龚作炯
蒋学俊 谭诗云
(神经病学)卢祖能 李承晏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王高华
(皮肤病与性病学)雷铁池
(临床检验诊断学)李 艳
(外科学)王卫星 王志维 毛志福 刘世清 刘修恒 孙圣荣 张孝斌 张 杰 沈世强 陈谦学林 辉 杨嗣星 郭卫春 程 帆 彭 昊
(妇产科学)张 蔚 杨 菁 洪 莉
(眼科学)邢怡桥 沈 吟 谢立信
(耳鼻咽喉科学)陶泽璋 黄治物
(麻醉学)夏中元 夏正远
(肿瘤学)于金明
第二临床学院:
(内科学)王杨淦 任江华 朱尤庆 刘尚勤 吴小燕 李瑾 张睢扬﹡ 杨 炯 夏 冰 桂希恩 徐焱成
Marcia Petrini
(儿科学)赵东赤
(神经病学)章军建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吴光耀
(临床检验诊断学)龙行华 叶水清 刘松梅 郑 芳 吴东方 周 新 周克元 涂建成 黎 健
(外科学)王行环 叶启发 刘志苏 江从庆 李世文 陈廖斌 郑新民 张新华 赵金平 喻爱喜 蔡 林 谭 最 谢卫国
(妇产科学)张元珍
(肿瘤学)王艳林 王 坚 李 锋 周云峰 周福祥 谢丛华 熊 斌 李 雁蔡红兵 黄利鸣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廖维靖
(麻醉学)王焱林
(急诊医学)赵剡
(重症医学)李建国
口腔医学院:
(口腔临床医学)边 专 王贻宁 王家伟 龙 星 李成章 李祖兵 杜民权 张文峰 宋亚玲 陈 智范 兵 周 刚 尚政军 赵怡芳 贺 红 施 斌 黄 翠 蒋 滔 彭 彬 樊明文贾 荣 张玉峰
(口腔基础医学)陈新明 张遵义
药学院: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丁 虹 邓子新 王有为 王连荣 江中兴 刘天罡 孙宇辉 何祥久 陈子林 陈 实 肖玉秀 余建清 杨升平 张发明 周海兵 胡先明 洪学传 洪 葵唐 奕 黄泽波 董春娥 瞿旭东
武汉大学后勤部长陈慧东不依照宜昌市法院1097号判决书给原告一万元住院费将会承担更大的不利法律后果吗?
第17届
主席:李素
第18届
主席:徐健人
第19届
主席:兰浩
第20届
主席:陈义望
第21届
主席:李斯泽
第24届
主席:李智伟
第25届
主 席:林世平
副主席:陈晔、黄丹、余思敏
秘书长:张廷华
常务理事:林世平、李智伟、杨文博、张小龙、黄松
理 事:林世平、李智伟、杨文博、张小龙、黄松、陈晔、黄丹、余思敏、何阳、郭启倩、王博、戴捷、周亚、王一杰、马竹君
(待更新……)
会承担更大的法律后果。包括:
1. 如果你申请强制的话,会产生强制执行费用,这个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2. 根据我国的法律,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祝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