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一直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双方1991年建立了对话伙伴关系,2003年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2010年建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13年以来一直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密切合作。2018年中美经贸摩擦发生后,中国-东盟双边贸易迅速增长,2019年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20年成为我国最大贸易伙伴。在农产品贸易方面,2019年8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原产地规则、贸易通关协定、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等方面门槛降低,促进农产品贸易快速增长。目前,东盟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中国对东盟国家出口以蘑菇、大蒜、木耳、洋葱等蔬菜,柑桔、苹果、梨等温带水果,以及墨鱼、鱿鱼等水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从东盟国家主要进口榴莲、香蕉、火龙果、龙眼等热带水果,棕榈油,对虾、鲶鱼、饲料用鱼粉等水产品,以及大米等。近几年,中国将充分发挥在市场、产业体系以及率先复工复产方面的优势,深化与东盟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产业链共建等方面的合作,打通国内南向大通道,加快数字经济与农业经贸合作的融合,创新农产品检验检疫、海关通行、金融支持、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思路,加强农业政策对话,联合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双方经贸合作发展前景广阔。
农产品出口技术含量不高
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5、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八条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1.中国农业自身的弱质性 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生产上是要解决吃饭问题,追求农产品的数量,考虑农产品质量和标准不足。中国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于分散,没有建立稳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出口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十分困难,产品质量不稳定,即使是同一批产品,其质量也是高低不一。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混入成批的出口产品中,一旦被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出来,就会导致整批出口产品被退货。
2.
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