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宏观支农政策
(1)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1989年、1992年国务院分
别发出《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关
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要求各地大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建立各
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进入农业和农村
商品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同时在资金方面增加对科技的投入.2004年中央一号文
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也提出:“中央和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长幅度。
(2)建立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建国后不久我国
就开始了粮食储备,但当时储备的主要目的是备战和备荒,直至1990年,我国粮
食大获丰收,为解决粮农卖粮难的问题,1991年国家决定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
在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确立的同时。适合我国特点的分级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也
在积极进行,粮食储备体系在抵御自然灾害和平抑物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
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今天,也有专家认为,粮食储备制度的内容也需要创新,即由“藏
粮于库”向“藏粮于地”与“藏粮于库”有机结合转变。
(3)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从新中国成立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虽然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农
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却未得到根本改善,1978年全国农业总产值中,农作物
所占比重高达76.7%。而林、牧、副、渔业仅占23.3%。在农作物产值中,粮食比
重也高达76.7%,经济作物及其他作物仅占23.39俨。对此,1981年、1988年、1992
年政府几次发文要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在政府的扶持下。农业生产结构得到很
大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问题,已经历了1979~
1984年、1985~1991年和1992~1997年3个结构调整阶段。3次结构调整都处于
农产品结构性短缺阶段,市场需求指向性强,结构调整方向非常明确,即单纯地
增产那些最短缺、最能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产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
农业和农村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中央农村
工作会议提出,新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2、收入支持政策
(1)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共中央‘关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大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的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
的地方要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贸易中心。因此全国各地都建立了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990年6月成立了以期货交易为目的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上海、郑州、大连三间期货交易所,共有8个农产品期货品种。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立为促进农产晶的顺利流通,规避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
(2)生产资料优惠政策。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采取的农业生
产资料政策主要有三挂钩政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政策和农资专营政策。①三挂
钩政策就是根据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来分配平价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⑦生产资
料的最高限价政策,从1993年开始实施,即: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
家定价,各地为支持农业生产,在价格、税收、贷款上采取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为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对化肥、农药、农膜、
柴油等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生产企业执行限价发生的亏损,按企业隶属关系由
财政部门通过减免税利或财政补贴来解决。③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政策,从1994年
开始实旌,其主要内容是:化肥销售渠道实行以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为主,
县以下三站、化肥企业自销为辅的政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将
农资价格全部纳入国家管理渠道。
除此之外,这一期间农业收入支持与保护政策还有农业灾害补姑,农产品销
售和检验服务、农村救济费、以工代赈、以粮代赈、减免农业税、农产品增值税
优惠、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优惠信贷等。这
类政策是政府通过财政的直接支出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基本生活,给予农业
生产者和经营者直接的利益补偿。该项支出也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进入90年代后,
该项数额明显增大,平均每年20亿元左右。
3、市场价格保护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粮食价格的国内保护政策大致有两种;提高粮食
收购价格以及对粮食制定保护价格。
(1)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从1979~1996年,国家为保证农民收入,提高农
民种粮的积极性,多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最高一次增幅达到40%以上.但多
次提价使我国粮食价格由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逐渐上涨为超过了国际市场价格。失
去了价格优势。
(2)保护价格,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对定购的粮食
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同时国家还决定对粮食
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粮食保护价由国家根据农
业生产成本和粮食供求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在粮食秋播前公布。从1998年粮食“三
项政策一项改革”以来,到2003年6月,全国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呈现加速
发展态势,超过半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开了粮食价格和购销市场。在粮食
主产区、购销平衡区的大部分省区内,也基本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部分主产区
虽保留保护价收购,但实行总量控制,即数量封顶,不再“散开收购”。
(3)在农产品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农产品出口保护措施主要有:汇率、出口
退税、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出口信贷等;进口限制措施主要是非关税
贸易壁垒如进口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等。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的机构职能
一、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要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在科学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重要思想,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经济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城乡关系不顺突出表现为城乡差距过分悬殊。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如果不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不着手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仅会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形成制约,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将带来负面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深刻总结几十年来我们党在处理城乡关系问题上的实践经验而提出的一个大思路、大举措。这个重大思路非常及时地提出了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好城乡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按照这个思路,可以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创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从体制性矛盾看,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的“三农”问题,不能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必须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各种制度,减少农民,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2000年底,我国已经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但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这主要表现在农村。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3000万左右,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收入人口有6000万左右,还有一大批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其温饱的标准还很低。可见,在本世纪的头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均在农村。把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和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作为重中之重,由城乡分治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全局性意义。
二、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是一种弱质产业,受市场变化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且生产方式的变革受一些客观因素干扰而迟滞,因此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总的来说,我国对农业的财政投入不足,阻碍了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这是需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建国50多年来,我国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约5000亿元,仅占财政总支出的6.5%左右。其中:解放初期占财政支出的5%左右;其后,在“二五”时期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增加,达到10%左右;再后,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又有所下降,比重大约在8%左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0余年间,财政支农的力度又有所加强,提高到了10%;但90年代以后财政支农的力度逐步减弱,特别是最近几年相对数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财政总支出的3%~4%,无法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据统计,发展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一般保持在10%左右,像印度、泰国、巴基斯坦等国,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占到财政总支出15%以上,大大高于我国的水平。据统计,数十年间我国60%的财政支农资金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和气象事业的发展,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的仅占40%左右。从而导致农用水利基础设施越来越差,雨不能排涝,旱不能浇灌;土壤质量越来越差,综合肥力日益下降,科技成果推广速度越来越慢。这种状况必然造成农业发展环境恶化,生产发展迟缓,农民收入徘徊甚至下降。在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整个投入中,地方财政是大头,其份额往往占到80%左右,但当前的问题也主要在地方。从改革以来的长时期看,地方财政的农业投入,从预算的安排到预算的执行都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想投入多少就投入多少,根本没有一个标准或依据。从实践看,沿海地区财政支农的力度大一些,中西部地区财政支农的力度小一些。有些地方甚至在财政支农相对数大幅度减少的同时,财政支农的绝对数也在迅速缩减,这是十分令人担忧的。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必然影响到我国农业的均衡发展,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差距,也必然会日益扩大。因此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①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彻底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水平落后的局面。农业基本建设主要是反映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这方面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地方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水库、桥梁等长期失修,已不能使用,想排水排不掉,想灌溉灌不了;还有些地方急需上马一些农田水利设施和乡村道路,因为没有资金而只能搁浅。农业科技主要是指农业科学技术的引进、发明和推广。邓小平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和科技投入,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中央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比例,保证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发展有充足的资金。二是通过立法完善农业投入体制,确保农业投资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地方财政将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投入农业基础设施。三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加大对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四是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利用率,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五是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工资水平,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农业补贴支出,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农业补贴,是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途径,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补贴的部分太少,今后必须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增加财政支出中农业生产性的比例,尤其应加大直接用于农业补贴的部分,以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实行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并根据国家的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保护价格的范围。三是建立生产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丰收时,政府收购;歉收时,政府销售,以避免农产品价格随农业产量的变化而大起大落。
三、以中国特色城镇化拓宽农民生存发展空间
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更不可能建成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仍然很低,城镇人口比重只有38%,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多个百分点。城镇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越高,享受城市生活的人口总量越多,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整体水平就会越高。所以,把提高城市化水平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镇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比重日渐减少,城镇人口比重日渐增多,这是城镇化的一般表现形式。二是乡村文化向城市文化发展,城市文化在全社会的主导地位日益提高,乡村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小,这是城镇化深层的文化特征。三是社会从业人员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第一产业从业人员逐步减少,二、三产业从业人员越来越多,这是城镇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和决定因素。城镇化的表面特征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而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则是二、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化是城镇化的根本动力,城镇化反过来又有力地促进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后期阶段,城镇化水平明显落后于工业化水平。如果再不加快城镇化步伐,就会制约工业化的进程。我国已经进入城镇化发展的快车道,到了必须积极引导城镇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如果不是鼓励而是堵塞农民进城,这将阻碍二、三产业发展,减缓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使城镇人口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城镇化的实际水平作出的战略决策。
城镇化能否快速发展,关键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程度和农副产品供应能力;二是城镇就业容量。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国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另一方面又要有计划地调节农民进城的规模和速度。从国际经验来看,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人均GDP要达到3000美元,我国今后十几年城镇化水平应年均提高1.0--1.2个百分点,每年应转移1000万到1200万的农村人口进城,到2020年城镇总人口应达到7.5亿左右,总量超过农村人口。在目前的体制和政策中,还存在不少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问题。
——抛弃“以乡建镇”模式,按科学规划、布局、发展小城镇。相对落后地区通过“撤乡并镇”,扩大那些区位优势强、资源条件好、人口规模大的中心城镇的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对发达地区的小城镇群或小城镇带,采取扩建“城关镇”或合并乡镇与建制镇的方式,设置部分中小城市,发挥其城市功能;并在大中小城市之间,规划、发展一定数量的中心城镇。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发挥权威作用,主动进行大范围的行政区划调整,科学地进行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集中利用土地,鼓励异地开发非耕地资源。鼓励更新改造老城区,盘活小城镇的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利用小城镇非农用地指标,并采取优惠的土地、税收、信贷政策,吸引老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提高新建乡镇企业分散布局的用地成本;采取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鼓励小城镇异地开发和复垦非耕地资源。实行多样化土地供给方式。坚持科学规划、土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用途管制,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小城镇土地市场;对现有小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制,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支付租金;要允许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直接进入土地市场,由市场确定地价;要制定商用地增值收益补偿公益事业用地收益的补偿办法。
——彻底改革小城镇户口管理制度。放开县及县以下建制镇户口。取消“农转非”式的户籍迁移方式,实行按属地和职业划分户口类别、以身份证为合法证件的自由迁移、登记有效制度,允许居民在辖区内自由流动;对户口采取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如向大中小城市迁移有效的永久性城镇居民户口(在农村无承包地和宅基地),向大中小城市迁移无效、但可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常住户口(可在农村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不管哪种类型的户口,除为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目前由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条件限制以外,对已在建制镇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实行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取消人为因素形成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以及参加养老、医疗、就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
——改革中心城镇管理体制,转换政府职能。按“小政府大社会”、“小机关大服务”、“新城镇新体制”的要求,建立一个职能明确、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小城镇管理体制。在“撤乡(镇)并镇”基础上,扩大中心城镇管理范围,赋予完整的县级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同时,撤销中心城镇周边原有的其他乡镇政府组织,实行中心城镇直接管村;作为短期过渡,可在被撤销的乡镇所在地设立临时办事处,但人员不宜过多,时间不宜过长。要精简中心城镇的机构和人员,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小城镇的财政与税收功能,加强其教育、计划生育、治安等公共管理功能,弱化各经济职能部门的制约力量和制约手段,制止各部门乱收费行为。对经过严格规划的中心城镇,要理顺其财政体制,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设立具有完整预算与收支功能的机构和金库;同时要取消中心城镇周边其他原有乡镇的财政机构。
四、以信息化带动中国农业现代化
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农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古代农业、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彼此交替演进。农业现代化亦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农业现代化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涵义。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农业现代化就是“农业四化”,即农业机械化、化学化、水利化和电气化。八九十年代,人们对农业现代化进一步理解为现代化的农业设施、现代化的农业科技、现代化的农业管理。当前,时代已经进入崭新的21世纪,农业现代化的内容更为丰富,包括农业生产水平、农村经济水平、农业物资投入、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村环境等。然而,不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如何拓展,其本质内涵乃在于不断引入“现代”科学技术,形成新的生产力,把传统农业转变成现代农业。
信息技术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核心技术,信息化作为新的生产力,对推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巨大推动作用。农业信息化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没有农业信息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光纤和卫星通信技术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农业信息化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目前认识到的农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它是通过知识、信息、技术的大量注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装备现代化,农业技术操作自动化,农业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其本质是农业的科学技术化,即以现代科技及其应用技术装备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迅速转变。在当代,一方面,我们要依靠现代科学知识,建设坚实的现代农业基础,争取早日实现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我们要迎接世界信息经济时代的挑战,开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发展信息农业,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还没有完全实现。但是,如果我们照搬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等到完全实现现代化之后再去考虑信息化,那么我们就只能行进在历史潮流的末位,与早在信息化道路上奔跑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必然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及时、充分地消化利用信息化生产力,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则可以大大加快传统现代化的速度和质量,并赢得时间,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实现农业的“跨越式”发展,甚至有可能实现“后来居上”。在现阶段,要想以农业信息化带动农业现代化,以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以发展农业信息咨询产业为突破口,以信息技术研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信息化基地为载体,以信息人才、政策法规环境为依托,大力发展农业信息服务和软件产业,将农业信息技术研究、公众信息意识和信息市场培育、农业信息人才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整个农业领域的渗透和应用,从而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五、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应对入世的挑战
在中国,从1993年提出农业产业化到现在已近10年,农业产业化已有长足发展,但良莠不齐,东部地区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优越的环境条件,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据1999年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北京、贵州、西藏)1650个县的调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30344个,实现总产值4902亿元,利税476亿元,带动农户3900多万户,占大陆农户总数的15%。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地区分布:东部地区14588个,占48.1%;中部地区13558个,占44.7%;西部地区2198个,占7.2%。在产业分布上,畜牧、水果、蔬菜、水产,特别是具有区域优势的地方特色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而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慢。近10年来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越来越体现了它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的重大作用,即是推动“三个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也就是从“计划生产”方式向“市场生产”方式的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促进政府机构改革。但是,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国外叫做Integration,或Vertical Coordination,即“农业一体化”。其本质内容是通过市场功能主体相关环节的联合,对农业产供销、农工商实行专业分工上的协作经营或合同式经营,形成一个交易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动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区域优势产业或主导产业,从产前、产中、产后和产业链进行系列开发,实行产供销、农工商结合,把农民、龙头企业和市场结合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这就是说,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同国外的“农业一体化”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
加入WTO,中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条件,总体上是外强我弱,但弱中有强,机遇和潜力较大。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①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充分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按国际标准生产的高质量产品、发达精深的农产品加工“四位一体”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展起农业一体化经营,因此,国外的农业一体化经营水平是相当高的。②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目标是要减少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WTO《农业协议》要求一切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尽管在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方面,在时间表上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有一个较长的经济缓冲机会和发展机会,但是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这个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和短暂的。同时,《农业协议》还允许“黄箱”、“蓝箱”、“S&D”、“绿箱”等国内支持政策的存在,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这4种国内支持政策力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③目前,中国广大地区农业仍然是传统技术和传统经营方式、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水平低、产品质量低、农产品加工很少,且精深加工更少,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农民收入、实现两个转变,发展起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中国的农业产业化水平还很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农业就没有出路。由于中国劳动力资源比较多、区域资源差异大、区域优势产业还很多,具有国际竞争的农产品也很多,如畜牧产品、水产品、花卉、蔬菜、果品等。人们十分担心加入WTO后粮食进口增加会冲击中国的粮食生产。其实,由于中国主要是分散的农户经营,粮食生产的65%是农民自产自销,粮食的商品率只有35%,故加上国外进口粮食增加,这反而使得中国的粮食稳定增加了一条渠道。
根据上述分析,加入WTO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国情,适度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多渠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增加产业链条,因地区、产业制宜采取合适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地走向开放、扩大国际市场。具体的就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战略重点在于推进农业的工业化。农业的工业化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化;二是用现代工业手段改造和装备农业,实现规模化、规程化、工业化的种植和养殖,实现企业化的生产经营管理;三是依据产业关联原则,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在农村地区发展相关的非农产业。在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农产品加工业一头连着农业,一头连着工业和第三产业;一头连着农户,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农业产业化的中心环节。在大多数农产品“卖难”的阶段,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不断拓展农产品新市场,实现农产品增值,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使分布广泛的资源要素在产业化体系的运作下重新组合。用现代工业手段改造和装备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内容。具体地讲,就是要在农业的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中,全过程应用工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程度。从农业装备看,逐步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工厂化;从农业经营方式看,打破小农式的经营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从农业效益看,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使农产品在多层次、多环节中增值,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从农业科技进步看,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从农业结构看,从根本上改变农业与其他产业长期分割的状态,实现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协作与互动,促进农村与城镇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六、以“人”为本的发展战略消除农民“低素质障碍”
农民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比较匮乏。由于目前这一代农民所受的基础教育相对较差,造成了他们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能力普遍较低,对市场经济还停留在粗浅、模糊的认识水平上,对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缺乏必要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二是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较弱。一方面,农民对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所知甚少,由不懂法而造成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更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片面理解民主,把民主等同于“绝对的自由”,进而向基层政府提不合理的要求,甚至阻挠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宗族、地域观念根深蒂固,封建迷信大行其道,一些消极思想和陈规陋习沉渣泛起,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提高农民素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提高农民素质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挑战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的国际竞争将日益激烈。可以说,当今世界的竞争,根本上是人的竞争,是人的素质的竞争,因此农业领域的国际竞争根本上是农民素质的竞争。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世界经济的多样性和互补性,在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将日趋频繁,这就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掌握国际规则又懂农业的农民,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形势清楚地表明,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所面临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而要应对这个挑战,在未来的竞争和合作中争取主动,就必须着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素质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迫切需要。
因此,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是实现“双增”的重中之重。一言以蔽之,无论是解决农业的“产品”问题,还是“市场”问题,都有赖于农民素质的提高。总之,提高农民素质已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紧锻造一支适应新形势、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农民队伍。当然,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务之急,农村基础教育作为这项工程的基础部分必须得到加强;而全面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为此要建立和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体系,使农民尽快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知识,并帮助农民树立市场观念、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还要培养一代学习型农民,这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古人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提高农民素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不可能突击性地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在短期内只能增加投入,不可能立竿见影,马上收到经济效益。必须自觉摈弃短期行为,树立长远观念,扎扎实实、埋头苦干,力争到本世纪中叶,使我国农民的素质有一个根本性的提高。要从基础教育抓起。逐步改革农村教育体制,使之为农业服务,向农村倾斜,培养一代新型农民。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后半段,即初中段分为升学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同时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在各类就业、用工制度中都体现素质要求,力争到2020年使农民受中等职业教育率达到95%以上,使农民接受系统的中等职业教育。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和省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原省乡镇企业局承担的除农产品加工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四)原省农业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五)加强省委农工委组织领导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职能。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拟订;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拟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