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禁止用高毒农药有几种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14: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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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业禁止用高毒农药有几种

表1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单(66种)

农药名称

禁/限用范围

备注

农业部公告

氟苯虫酰胺

水稻作物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涕灭威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内吸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灭线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氯唑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硫环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乙酰甲胺磷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乐果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丁硫克百威

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括含其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三唑磷

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毒死蜱

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硫丹

苹果树、茶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农业

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治螟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蝇毒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特丁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砷类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杀虫脒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铅类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氯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六六六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硫线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锌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镁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化铝(规范包装的产品除外)

农业

① 规范包装: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②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磷化钙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磷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久效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甲基硫环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甲基对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甲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保留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甲胺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汞制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甘氟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福美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福美甲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氟乙酰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氟乙酸钠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二溴乙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二溴氯丙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对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毒鼠强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毒鼠硅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毒杀芬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地虫硫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敌枯双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狄氏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滴滴涕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除草醚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草甘膦混配水剂(草甘膦含量低于30%)

农业

2012年8月31日前生产的,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

苯线磷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百草枯水剂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

胺苯磺隆

农业

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包括原药、单剂和复配制剂)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艾氏剂

农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农发〔2010〕2号

丁酰肼(比久)

花生

农农发〔2010〕2号

灭多威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水胺硫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杀扑磷

柑橘树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克百威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甘蔗作物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甲基异柳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甘蔗作物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甲拌磷

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农农发〔2010〕2号

甘蔗作物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氧乐果

甘蓝、柑橘树

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

禁止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方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溴甲烷

草莓、黄瓜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农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氯化苦

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方面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

三氯杀螨醇

茶树

农农发〔2010〕2号

农业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氰戊菊酯

茶树

农农发〔2010〕2号

表2 其他3种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名单

农药名称

管理措施

农业部公告

2,4-滴丁酯

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百草枯

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其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母药生产企业该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母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

八氯二丙醚

撤销已经批准的所有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登记;不得销售含有八氯二丙醚的农药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747号

农药使用防不胜防,面对这众多的农药我们可以从市场源头对瓜果蔬菜的供应源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大类的检测和筛查。杜绝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河南冠宇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智能型农药残留检测仪是根据农业标准方法(NY/T 448-2001)和国家标准(GB/T5009.199-2003)中的酶抑制率法,严格遵循《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对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

不需要,需要进行木质包装检验处理的国家是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

以下为叙利亚清关的规定,供你参考

一、进口关税

叙利亚对某些农产品和工业品豁免关税。大部分情况下采用从价关税,少数情况下采用从量关税,且依据实际净重量课征。目前,叙利亚只征收一种统一的进口附加税,原来实行的统计税、消费税、防务税、学校税、海运税和港口税等附加税已经取消。任何黄金的海运税和港口税等附加税已经取消。任何黄金、白银制品或首饰不能当作样品验收。对所有有商业价值的样品都应按同类进口货物课征关税。医药样品若想免税进口,则其形状和规格应与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相同,并且带有“免费医药样

品”的标签。除商品名录和价格表以外,进口广告材料均应缴纳关税。广告和促销材料未经大马士革广告总局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二、进口管制

进口政策由经济和外贸部统一掌管,该部还负责颁发进口许可证。许可基本商品,如咖啡、烟草、盐、小麦和某些农业机械由政府有关部门独家进口。尽管当地不能生产的货物都可以进口,但叙利亚在颁发许可证时仍要考虑以下因素:能够促进农业发展的原料和设备可获优先考虑,但不鼓励进口奢侈的消费品。倘若进口费用不是来自于出口收入留成,而是由进口商在海外自筹,则获得许可的进口范围可能放宽。价值超过2000叙利亚镑的进口货物(含价值超过500叙利亚镑的来自黎马嫩的货物)

在发运前应办理进口许可证,并支付25-200叙利亚镑的手续费。此外,在颁发进口许可证时还收取2%的许可证费。但政府进口某些基本商品如原料、石油和石油产品不受此限。

三、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应按一式两份。一份在单据接受法律认可时由领事留存。发票须经过公证,然后由商会对其原产地和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商会在确认时需要存留一份经过公证的副本。关于货物原产地,发票上必须声明:“兹确认,该货物完全是在X国生产的,劳动力和材料亦来自该国。倘若货物与此不符,我们可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产品中含有外国部件,则对外国部件的原产地和比例应予说明。所有发票都应载有以下文字并经公司官员签字:兹证明本发票是真实发票,是我们为发票上所列货物开具的唯一发票;发票上所开列的价格准确无误,未经任何减除;货物原产地是XXX。发票上应开列离岸价格和到岸价格,货包数量和种类(盒、箱等)、商标和数量,准确描述货物种类、数量、净重和毛重。发票抬头应写明叙利亚的进口商名称。

2.原产地证书 证书应经过公证和商会确认。证书中应写明以下内容:“兹确认此货物完全是在X国生产的,劳动力和材料亦来自于该国。倘若货物与此不符,我们可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产品中含有外国部件,则对外国部件的原产地和比例应予说明。

3.提货单 通常应说明发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抵达港口、货物情况、运费和其他费用及表明货物已装船的运货人签字和日期。提货单应经过叙利亚银行发送给进口代理商,并声明货物直接运往叙利亚。

四、标签与包装

1.标签 叙利亚进口的制成品应贴挂阿拉伯文标签,标签应说明制造商名称和制造地点。标签可置于货物之上,也可置于包装之上。叙利亚进口商负责贴标签。

2.包装 应防止货物被盗窃,并使货物免受粗暴装卸和夏季过高温度和湿度的损坏。包装盒内外应有防止层并用金属条捆扎两道。

五、自由贸易区

叙利亚在阿德拉、大马士革国际机场、阿勒颇、塔尔图斯和拉塔基亚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在区内一切货物免税出入境,不受政府外贸政策限制。自由区可提供货物存放便利。自由区工业开发项目以面向出口为主。经自由区总局建议和经济外贸部批准并颁发许可证的部分产品可销往叙利亚国内市场,并按产品所含当地原材料增值比例减除关税。在自由区申请租地的外商,必须在叙利亚设有办事处或有叙籍代理商。在自由区内,投资和利润不受汇兑控制,可以自由转移。免除各种税收,包括利润税和

工资薪金税。自由区的外资工业项目不应重复叙利亚国内工业项目或与之竞争,但与叙方合资项目除外。自由区最受欢迎的行业是食品加工、化学、工程电子。纺织、包装等行业。自由区内允许设立银行,但银行业务范围、资本、准备金等须由自由区总局管理委员会决定。本国和外国轮船可在自由区取得补给。无自由区总局展长颁发的特别通行证,一般个人不允许进入自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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