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一批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比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的要进行处罚;购买二手车可以参照二手车鉴定规范,还有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人体安全等。小编整理了与大家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新规,供各位网友参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加强食品严格监管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召开食品国家监督抽验新闻发布会。食品监管一司巡视员毕玉安介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小麦粉等11类食品抽检工作情况和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对于大桶水、配制酱油的监管,包括食用胶的监管,今年四月初已经部署各地从严监管、加强监管,也发了文件。对于小型企业的监管,我们要指导地方、督促企业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详情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规范食品药品行业 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组织制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原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针对执法实践难题,对地方协查、立案前调查或检查取得证据的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办案有关环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接,增加行刑衔接、境外证据要求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应对措施等。详细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通过正确的鉴定评估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手车有多少新伤旧患!《规范》出台后,理论上讲,通过权威评论而生成的信息,购车人可以综合评判。即将实施的《规范》包含近百条款项,内容涉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条件和要求、鉴定评估程序、作业流程、受理鉴定评估、查验可交易车辆、签订委托书以及判别事故车、鉴定车辆技术状况、评估车辆价值等。
记者了解到,该《规范》是中国二手车车辆评估的首个国家标准。并要求对二手车进行量化的技术检测,包括对车身外观、发动机舱、驾驶舱、底盘等部位以及车辆启动、路试等104项检查内容,最终形成一份《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没有鉴定评估能力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详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将被重罚
新版条例是对现行条例的一种完善。新版条例有五个进步:一是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监管加强,对一些低风险产品监管适当放开;二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现行条例规定了16项行政许可,新版条例减掉了7项许可;三是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四是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监管行为,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等;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新条例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实施重罚,货值万元以上的并处10到20倍的罚款。详细
各地
山东:
加强监督管理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指出,农业、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在农业投入品方面,在蔬菜、瓜果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并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详细
河北:
房屋建筑未按规定缴存预储金不得开工建设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没有缴存或没有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详细
西藏:
通过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针对西藏现状,《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明确提出西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即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同时,即将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工作中,对因年事已高而无法带徒授艺的传承人,将对其授予荣誉传承人称号,并争取资金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详情
菏泽: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将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7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依法收购出租客运汽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
关于应用“山东食链”开展食品追溯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实行食品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山东食链”是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环节,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二、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用对接数据接口或者批量导入方式,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三、2022年6月30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部在“山东食链”中完成用户注册激活。电脑用户可通过360、QQ、谷歌等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站完成用户注册。手机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山东食链”完成用户注册。
四、2022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上链使用“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先行实现信息化全程追溯。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山东食链”要求,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六、“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确保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筑牢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安全防线。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确保“山东食链”有效运行。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