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使用的12种高毒农药,依据风险大小和替代产品生产使用情况,将加快淘汰进程,力争5年内全部禁用,以降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据了解,今年农业部对硫丹、溴甲烷2种高毒农药发布了公告,确定将于2019年全面禁用。同时,涕灭威、甲拌磷、水胺硫磷将于2018年退出;灭线磷、氧乐果、甲基异构柳磷、磷化铝将力争于2020年前退出;氯化苦、克百威和灭多威将力争于2022年前退出。
在使用方面,农业部门对现有的高毒农药实施定点经营,要求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实现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同时,禁止通过互联网经营销售高毒农药。农业部已通过公告形式对39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禁用措施、退出了22种高毒农药。对现在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则严格实行限用措施,不得用于果菜茶生产。
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的生产、包装、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不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产地环境改善的禁止生产区,符合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标准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生产,并及时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料基地认证。经认定、认证合格,取得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料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认证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物;
(二)未达标的工业废渣、废气、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
(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根据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区设置监测点,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第十六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按期组织实施。
对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要求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同时引导农批市场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主动与本辖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建设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或平台实现对接等。这意味着未来农产品全程溯源势在必行,而物联网标识就是农产品全流程溯源过程中的通行“身份证”。
什么是农产品的全流程溯源?
农产品溯源环节涵盖了从原料到出产,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全流程溯源通常基于给每个农产品一个对应编码,用一个标识编码贯穿农业种植、加工、包装、运输、分销等各个环节,统一采集产品信息、远程精细监控过程,有利于问题农产品及时发现与处理,规范农产品种植、加工,实现农副产品的全流程追溯。通过“一物一码”,消费者对农产品“身世”一目了然,让产出的农产品更安全、更易进入市场、更受消费者欢迎。
国物标识平台提供哪些服务?
国物标识平台针对农产品、商品的全流程追溯,推出品控溯源平台,通过标识技术打通供应链上下游采集数据,结合物联网、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提供一站式登记认证、溯源管理、仓储管理各环节数据跟踪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