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疏导粮食库存“堰塞湖”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09: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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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粮食储备是市场调控和吞吐调节的基础。当前我国粮食储备或库存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出库不畅、库存量越来越大,吞吐调节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目前,我国粮食储备率已达83.2%,远远超过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的17%~18%的安全储备水平。

如何有效疏导粮食库存“堰塞湖”

天量的库存,就像高悬在农业产业之上的“堰塞湖”,是中国农业转型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超额储备带来三大问题:

一是财政负担沉重。

粮食超额储备带来多方面的财政负担,在生产环节有各种补贴,在流通环节有巨额仓储设施建设费用和保管费用,另外还有粮食出库的亏损补贴,过度生产还带来生态环境破坏和产能下降,还需要财政投入修复生态环境和恢复土壤地力。以每吨粮食每年库存成本250元计算,5.2亿吨的库存每年就耗费掉1300亿元。这项支出与对农民的补贴形成现实消费能力和生产能力还不一样,库存保管支出是耗散于无形中。

二是农产品价格长期不振。

如此天量库存,伴随着每一次的腾库清仓,都会对农产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长远看来其实不利于农业产业的安全。

三是出库不畅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随着粮价一路走跌和新粮逐步上市,用粮企业观望情绪愈发浓厚,拍卖成交量逐步下滑,陈化粮和霉变低质粮的概率大大增加,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从这个视角看,我国正面临库存越多越不安全的窘境。因此,我国需要对粮食库存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第一,库存多少合适。

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了17%~18%的安全储备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安全。考虑到我国主销区和平衡区还没有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我们可以在联合国规定的储备水平上再加一道保险,将其提高到30%的储备水平。如果再考虑中央对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视以及地缘政治等因素,我们加双保险到40%,就是2.5亿吨粮食。如此算来,我国目前的库存超出了这一标准一倍还要多。

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只要把10亿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好,把农业生产能力保护好,有适当的粮食储备,再配上国际市场调节,一时的产量波动是完全不足为惧的,让市场去解决就可以了。

第二,怎么去库存。

现在一谈到去库存,往往就是给加工企业补贴,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这种做法当然会有一些效果,但笔者认为是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通过补贴促进加工的办法会把原粮的过剩状态传导到加工品领域,并导致加工品的过剩,因此是个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去库存注定是个艰难和痛苦的过程,不能指望一个冲锋就能解决,根本上还是要控制源头,不要再敞开口子入库了。

上面讲到,我国粮食库存绝对安全水平是2.5亿吨(5000亿斤),如果每3年轮换一次,那么每年国库收1700亿斤粮食就足够了。现在只能适当减少产量、改变结构,以时间换空间,逐步把超量库存消化掉。

具体的举措包括: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坡地退耕还林还草、毒地改变用途、好地轮作休耕,以涵养生态、保护地力,实现调减产量的目标;改变种植结构,积极发展绿色、健康、安全、营养、美味的高品质农产品;对陈化粮拍卖封闭运行,避免冲击市场;对已不适合食用和加工的低质粮集中处理,严禁流入市场,变潜亏为明亏,达到一次出清的目的。

第三,用各种手段控制进口。

在目前国内粮食天量库存的背景下,要千方百计地控制住粮食进口,给国内粮食去库存争取时间、争取环境,让国内市场有喘口气的机会。在控制进口上,我们并不是没有牌可打。如有关部门可以在粮食进口配额以及进口许可证发放节奏等方面做文章;商务、质检等部门可以用一些技术手段,适当限制高粱、大麦、DDGS等的进口;农业、质检等部门可以在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检测上做一些文章;商务部门应立即启动贸易救济调查,中国部分产业已经被损害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海关、公安等部门要全力打击粮食走私,将思想认识提高到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产业安全的高度看待粮食缉私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8日发文浙财税政[2017]32号,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依据是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税[2013]57号文件。

部分农业企业列入试点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将扣除标准进行备案。备案的数据是上年度企业的实际数据。这个扣除标准就是要确定3个关键数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成本法。

农产品损耗率,是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对应的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模式。

从上述情况分析,农产品单耗数量适用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企业备案,如购入大米,猪肉,粽叶包粽子。一般情况下,是多种农产品组合生产一种加工后的农产品。

农产品耗用率适用于单一型的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如向农户采购毛茶,加工生产茶叶;向农户采购烟叶,生产烟丝;向农户采购稻谷、麦,加工生产大米和面粉等。一般产品单一一一对应。

而对于农产品损耗率适用的其实就是批发零售农产品的企业。

对于试点纳税人商业模式中同时有上述业务的,建议要分别备案,同时财务核算要对原材料和各个生产产品的分别核算。

一、投入产出法

关键指标L1,核定的单耗数量(吨),即每生产一吨产品,消耗农产品的数量。这个核定的单耗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据,一般会公布全国、全省的统一扣除标准。如果没有,就按企业的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同一个产品,耗用多种农产品的,就依次在表中反映。

如五芳斋的肉粽,耗用了鲜猪肉、糯米、粽叶等,粽子的各个组成耗用的农产品原料,分别填写1吨肉粽,耗用多少鲜猪肉、多少糯米,多少粽叶。浙财税政[2017]32号在附件中就给出了具体数据。

二、成本法

关键指标L3,农产品耗用率,目前没有看到成本法有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交的上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同样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如大米加工生产企业,购入稻谷,加工后出售大米,这里稻谷就有一个出米率,比如65%,这是折算成农产品耗用率就是1÷65%=153.85%。

当然农产品(商品)会耗用多种农产品原料,也是可以折算成1个单位的出库农产品分别消耗各原料农产品的比例。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对于批零农产品的企业,需要备案的就是上年度农产品损耗率,农产品的损耗率因各企业的管理水平而异,当然有些农产品储存时间长会水分流失,有自然损耗,这个可以合并到因管理而损失的损耗率中。由于这个损耗率是个性化的,所以一般也就没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一个范围,就是范围比较宽泛。

如果按这样三种当时计算当期销售,出库农产品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只要出售农产品价格是高于购入农产品原料的价格的(即便折合成销售农产品同样的当量),仍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比如购入稻谷加工成大米。稻谷的单耗是1.538吨。销售一吨大米是10000元,那么消耗的稻谷1.538吨,每kg购入单价是4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538×1000×4=6152元,6152÷(1+11%)×11%=609.66元,销项税额是10000÷(1+11%)×11%=990.99元,当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售价倒挂,才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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