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种子法》。在中国农业是我们的基础产业,很多东西都是靠农业来维持的,没有农业的发展我们就很难继续生活下去,生活离不开农业,所以国家为了保障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农业法律法规。
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农业法》
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
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
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
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
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
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
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
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
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
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
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种子法》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关乎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经济必不可少。
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商品类别涵盖范围内。
2.应为现行《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内的产品,如产品本身或产品配料成分属于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产品,需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预包装产品应使用注册商标(含授权使用商标)。
4.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5.产品质量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6.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7.包装储运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准则
一、什么是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二、绿色食品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先后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一方面大大地丰富了这些国家的食品供应,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随着农用化学物质源源不断地、大量地向农田中输入,造成有害化学物质通过土壤和水体在生物体内富集,并且通过食物链进入到农作物和畜禽体内,导致食物污染,最终损害人体健康。可见,过度依赖化学肥料和农药的农业(也叫做“石油农业”),会对环境、资源以及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三、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Green food)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间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1)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
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对于规范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制订、修订步伐,已累计出台国家标准800余项、行业标准2380项、地方标准8000余项,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2)农产品产地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监管农产品产地质量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包括: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3)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
①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②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质量管理
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要求。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其目的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②对于特定农产品的要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5)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
①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