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填写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3、认证机构审查材料并派遣检查员实地审查(包括产品抽样); 4、检查员将实地检查报告报送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根据综合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 (1)同意颁证 (2)转换期颁证或有条件颁证 (3)不能颁证 6、签定标志使用合同并颁证。 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所从事的有机食品经营活动的种类,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申请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认证、有机食品加工认证或有机食品贸易认证,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 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或不能获得颁证。 (6)给通过认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OFDC标志使用协议》。 (7)OFDC有机认证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即只对申请认证的当年种植的作物或产品有效。认证的基本要求是从产品生产基地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跟踪审查,对作物已收获的基地一般不再受理认证。因此,只要确定了生产基地,即可申请预审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重新办理申请认证手续。
去当地的有机认证中心办理,
1、申请人向有机食品认证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相关文件。
3、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机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申请者书面提出申请认证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应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者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② 申请者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如申请者名称、地址和****,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③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④ 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⑤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⑥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⑦ 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⑧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⑨ 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和GB/T19630《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企业要想将自己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必须通过有机认证。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英文缩写CNCA)的批准。国家认监委(CNCA)网站上对获批的认证机构给予公布。只有获得CNCA批准并与公布的认证机构才是合法的可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以在CNCA网站查询其批准的认证机构目录,具体办法为CNCA网站——综合服务专区——机构查询——认证机构名录——选择有机产品(共分植物、畜禽、水产和加工四类)。
公众还可以通过在CNCA网站的“食品农产品查询”服务区查询全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名录及其认证产品等信息。
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有机食品认证程序及有机食品标志已正式启用。
法律依据:
《有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