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具体指如下: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法律客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①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基础,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机构条件和手段。
②加快建设并扩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和监管区域服务站,建设一批监管实训基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跨区域协调处置能力。
③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强化基层执法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④加快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⑤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建立互联共享、上下贯通的数据链条。
⑥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形成农产品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四挂钩”机制。
⑦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⑧深入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