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枢纽工程
根据部颁02编规中的描述:
水利枢纽工程是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引水工程
引水是采用现代工程技术,从水源地通过取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
引水工程由取水、输水两大部分建筑物组成;取水建筑物又分为无坝自流取水建筑物、无坝扬水取水建筑物、有坝表层自流取水建筑物、有坝深水自流取水建筑物、有坝深水扬水取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又分为明流输水建筑物和压力输水建筑物两大类;明流输水建筑物又分为渠道、水槽、隧洞、水管、渡槽、倒虹吸管几种;压力输水建筑物又分为压力隧洞、压力管道两种,压力管道又分为钢管、预应力钢筋砼管、玻璃钢管等。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雨量分布极不均匀,缺水地区为当地的工农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从水源地引水,近年来,国内大型的引水项目就有引滦入津、南水北调等大型引水工程。
河道工程
是综合治理河道的工作。为了控制河道洪水,改善防洪、灌溉、淤滩及工农业用水条件,针对不同的要求,对河道进行治导、疏通、护岸。堤防等综合治理。整治河道时,必须使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近远期相结合。达到行洪安全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坎儿,意 井穴,为荒漠地区一特殊灌溉系统;普遍于中国新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盆地的地下水资源是比较丰富的。加上地面坡度特大等情况,从而构成了开挖坎儿井在自然条件上的可能性。坎儿井由竖井、地下渠道、地面渠道和涝坝四部份组成。首先在地面由高至底打下井口,将地下水汇聚。然后,在井底修通暗渠,将地下水引到目的地,才把水引到地面。这样保证了地下水不会因炎热及狂风而被蒸发或污染。涝坝将水蓄起以供人使用。整个都江堰枢纽可分为堰首和灌溉水网两大系统,其中堰首包括鱼嘴(分水工程)、飞沙堰(溢洪排沙工程)、宝瓶口(引水工程)三大主体工程,此外还有内外金刚堤、人字堤及其他附属建筑。都江堰工程以引水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排沙、水运、城市供水等综合效用。“鱼嘴”是都江堰的分水工程,因其形如鱼嘴而得名。它位于江心,把岷江分成内外二江。外江位在西,又称“金马河”,是岷江正流,主要用于行洪;内江位在东,是人工引水总干渠,主要用于灌溉,又称“灌江”。鱼嘴决定了内外江的分流比例,是整个都江堰工程的关键。内江取水口宽150米,外江取水口宽130米,利用地形、地势使江水在鱼嘴处按比例分流。春季水量小时,四成流入外江,六成流入内江以保证春耕用水;春夏洪水季节时,水位抬高漫过鱼嘴,六成水流直奔外江,四成流入内江,使灌区免受水淹。这就是所谓“分四六,平潦旱”。此外,在古代还使用杩槎来人工改变内外两江的分流比例。杩槎是一种以数根圆木为骨架,外覆竹席,内灌泥沙的截流物体。当需要时,只要在一侧的江面放置若干座杩槎,便能减少该侧的水量。一般在春季来水较少时使用这种方法截流外江,增大内江的水流供给,待春耕结束水位上涨后,再砍去杩槎,使水流恢复正常。1974年以后,在外江口建造了永久性水闸,从而取代了杩槎来实现围堰和泄洪。宝瓶口同飞沙堰配合具有节制水流大小的功用,是控制内江进水量的关键。内江水流经过宝瓶口流入,灌溉成都平原的大片农田;在洪水期间,内江水位提升高过飞沙堰,洪水就进入外江流走,再加上宝瓶口对水流的约束,达到了防洪的作用。内江水流进宝瓶口后,顺应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沿大小各支引水渠不断分流,形成自流灌溉渠系,灌溉成都平原上一千余万亩农田。飞沙堰起到溢洪排沙的作用,原名“侍郎堰”,唐高宗龙朔年间(661年—663年)筑成,是内江的溢洪排沙通道,故名。飞沙堰是金刚堤下段710米处的一个缺口,位于虎头岩对岸,宽240米,堰顶高过河床2米。飞沙堰将超过灌区需要的江水自行排到外江,使成都平原免受洪涝;又能将水中裹挟的大量砂石利用离心力从这里湃到外江,避免淤塞内江、宝瓶口和灌区。飞沙堰遵循“低作堰”的原则,即堤顶低作与对岸标准台顶等高,使超过宝瓶口流量上限的内江水漫过堰顶流入外江。如果遇到特大洪水,堰体会自行溃堤,让江水回归岷江正流。内江水位达到水则十四划时,流量为385立方米每秒,即够灌区春耕用水。若飞沙堰堰顶高度与此水位相齐,则内江水超出十四则时,多余的江水即可从飞沙堰溢去外江。此外,飞沙堰下游不远的宝瓶口有很好的控水作用,即便内江的流量高达3000 立方米每秒,宝瓶口的进水量也在700立方米每秒左右。沿金刚堤而下的急流受宝瓶口限流所阻,在口外形成一个洄水沱,即伏龙潭。加上飞沙堰对面突入内江的虎头岩对水流,砂石的导引作用,洪水便连同大量泥沙翻过飞沙堰,排往外江。据当代实测,岷江内江流量超过1000立方米每秒时,便有40%的洪水和98%泥沙从飞沙堰排出。飞沙堰顶高的调节,加上宝瓶口的限流、虎头岩的导引,即可保证引水区既有足量清水,又无洪涝威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 全省通航河流分为主要通航河流和一般通航河流。
主要通航河流包括:嫩江、松花江、第二松花江、鸭绿江和图们江(含界河)。
一般通航河流是指除主要通航河流、专用航道以外的通航河流。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合理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和航道设施进行具体的管理、养护。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通航河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般通航河流由所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和养护;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航道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对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江河、湖泊、人工运河、通海航道,应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需要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全省主要通航河流的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一般通航河流的发展规划由航道经过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已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编制各类规划和设计文件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第十条 航道的技术等级,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重要依据。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而损坏或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搬迁,但违章建筑物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航道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在不影响行洪安全条件下,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非法索取费用。第十五条 在省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上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须先征得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在省内主要通航河流的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下列设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或审批手续:
(一)修建沿航道的码头、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滑道、水文站、涵洞、抽(排)水站;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船闸、隧道、架空电线、埋设水下电缆、临时性拦河坝;
(三)建造渡口、栈桥、锚地、设置趸船;
(四)建造其他对航道有重大影响的沿跨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