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证执业注册和备案
28、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后,就可以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了吗?
不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开具兽药处方、出具证明文件等活动。未经执业注册的,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29、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后,就可以开展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了吗?
不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备案。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方可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0、执业兽医注册机关是谁?
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31、申请执业注册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3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兽医人员,可以申请注册和备案吗?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33、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享有哪些权力?
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34、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应尽哪些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接受再教育,提高动物诊疗水平。
35、执业兽医可以同时在不同的诊疗机构执业吗?
不行。执业兽医只能在一个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医执业活动,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的除外。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