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2: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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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模板示例1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农作物(不含种子)、果蔬种植及种植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农产品初加工、冷藏;农业机械化规模作业服务;农副产品购销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调味品批发;快餐服务;餐饮配送服务;水产品批发;海味干货批发;蔬菜种植;蔬菜批发;冷冻肉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餐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饮食管理(不含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餐饮企业策划及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模板示例5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烟酒零售。

模板示例6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速冻食品、煎饺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炒菜、凉菜、海鲜、熟食、主食、火锅加工、销售);酒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8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生产及加工;中、大型餐馆(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热菜加工、集中配送、中心厨房;餐饮管理及投资咨询;餐饮设备及用品销售;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外卖(送)餐服务。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0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农产品;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农产品配送;餐饮管理服务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策划咨询;清洁服务;中央厨房的设计与施工。

模板示例11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西餐饮服务;韩式料理制售;冷热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模板示例14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不含食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汽车零配件、日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工艺美术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5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食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通讯器材、清洁用品、办公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园林绿化工程;外墙清洗;室内装饰维修;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外包、人才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劳务派遣;餐饮管理(不含餐饮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17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中型餐馆(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咨询服务;清洁服务;厨具上门维修与销售;初级农产品购销,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中式快餐制售;为企业提供配餐服务;劳务派遣。

模板示例19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书经营);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厨房用品、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饮食文化推广与传播,品牌推广与策划,营销策划。

模板示例21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文化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产品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会议服务;翻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产品、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2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企业管理,食品流通,商务咨询,物业管理,餐具、厨具的销售,货物运输代理,会展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受合法设立的餐饮企业委托对其进行管理(不含餐饮经营);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糕点、面包类散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糕点、面包类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酒、饮料及茶叶类散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酒、饮料及茶叶类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未列明散装食品零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的专业咨询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

模板示例24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批发、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餐饮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生鲜肉、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品、家具、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餐饮管理;批发、零售:食品;非学历短期企业管理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6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

模板示例27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品;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饰,鞋帽,箱包,皮革制品,床上用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家具,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8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快餐、中餐、中西餐、卤菜、餐饮技术咨询、管理及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0

餐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外卖递送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第二章 养殖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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