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1 11:36:27
字号:

法律分析: 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乡(镇、区)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程序是:

(一)使用者申请并提供:1、用地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2、拟定建设方案,包括投资规模、资金落实;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村委会签章);4、占地平面布置图;5、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组织及审核,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其图纸、设计、布局。符合用地要求的,乡(镇、区)政府统一将有关资料呈报县政府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各类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及流转合同的合法性。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地协议,占用耕地的,要重点审核其落实补耕并收缴土地耕垦费后报县政府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审批后,乡(镇、区)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住建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js/5_922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