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用水单位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逐项自评分和有关证明材料(文档及声像资料)等。省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二)初审。市水利(务)局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照评选标准对各县(市、区)推荐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初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向省水利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荐。
(三)考评。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对各市推荐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考评,通过考评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江苏省节水型单位”称号。对其中用水效率特别先进的单位,向水利部、国管局、全国节水办推荐作为全国节水标杆候选单位。
(四)复审。省级节水型单位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重新予以公布;复审不合格的,撤销节水型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