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农产品分录: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否则无此分录),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销售农产品: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应税项目,否则,可以不做此分录)。
扩展资料: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实例: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1、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及9%额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权价×扣除率。
2、政策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在是按9%抵扣,生产的话可以加扣1%。农产品加计扣除1%计算是在生产环节,会计分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材料成本*1%,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