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1)。高新技术企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是财税[2013]14号的升级版,将原来适用于部分特殊地区的政策扩展至全国范围。
工会经费扣除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 超过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