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农药污染,有哪些措施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0 23: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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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应禁止使用含有甲胺磷、甲基对硫磷、膦胺、久效磷等农药的混配制剂,并逐步取消对硫磷单剂的应用,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如溴氢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抑太保、灭幼脲1号、灭幼脲3号等抑制几丁质合成的农药;吡虫啉、啶虫咪、氟虫腈、虫螨腈、抑食胼等含氮化合物农药;低毒有机磷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丙溴磷;抗蚜威、异丙威、硫双灭多威、丁硫克百威等氨等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以及生物源农药苏云金杆菌、阿维菌素、浏阳霉素、苦参碱、楝素等,并且严格控制使用量、使用浓度和使用次数,保证在安全间隔期内用药。

如何控制农药污染,有哪些措施

在正确选择农药品种和进行病虫害综合治理防治的基础上,如何改善农药使用技术是无公害农药生产中控制农药污染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适时防治。预测预报是适期防治的关键,生产中必须加大病虫害调查的力度,及时准确池掌握发生状况,高质量地做好预报。在此基础上,根据发生危害情况、经济价值、气象条件等确定用药种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无公害农业发展的政策等,合理选择农药品种,应用优质施药机械,严格按照农药的推荐剂量,采取规范的操作技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确保农产品质量,确保施药人员安全,减轻环境的农药污染。

严格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各级各部门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实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大力开展农药行政执法,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的生产,禁止市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生产过程中向群众宣传科学防治病虫草害,科学选择农药,并向群众推荐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使群众逐步提高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应用水平,大幅度降低单位面积的农药量,降低农药污染,杜绝人畜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实行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残留监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有农药污染、易造成人畜中毒的农产品不流入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

(1)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剧毒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并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农药生产企业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应当设立高毒剧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专用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购进单位、时间、数量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购买品种、时间、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3)高毒剧毒农药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4)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5)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6)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7)有与经营的高毒剧毒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8)符合规划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取得安监、工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定点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政府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药。除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毒剧毒农药。

(10)禁止流动商贩非法经营农药。

(11) 从事高毒剧毒农药经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知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农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综合示范区的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利和失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新闻媒体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牧部门要定期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无公害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职责。要按照省、市农牧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对县、村对乡镇的工作责任制,并明确乡镇办事机构,配备好乡镇、村、组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宣传发动,将各项任务落实到村组、市场和生产基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查处违禁使用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认证后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农产品认证标志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造等违法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维护认证产品的市场信誉;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积极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协调解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林业)、卫生健康、粮食物资储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 (产业引导)

本市加强对农药产业的规划和引导,促进农药产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绿色农药。第五条 (专业化协作)

本市鼓励农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开展专业化协作。

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应当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使用者加强技术合作,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研究与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保障水平。第六条 (农药管理信息化)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归集和统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信息,实现与本市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并按照规定,向国家农业农村部门上传、更新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通过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报送信息,逐步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第七条 (行业组织)

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加入相关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引导会员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对国内外农药行业的技术发展动向开展跟踪研究,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监测,为农药行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药服务和监管提供咨询。第八条 (长三角区域农药管理协作)

本市推动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协作,开展农药技术合作及信息交流,实现农药违法案件跨地区协同查处,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药减量增效和生态环境优化。第二章 农药生产第九条 (生产布局)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涉及农药产业的,应当听取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实现农药生产适度、有序。第十条 (产业结构调整)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毒、高残留、高污染的农药品种和加工装置作为淘汰类、限制类产品和产业,纳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并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淘汰类的农药,不得采用淘汰类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限制类的农药品种或者采用限制类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现有限制类项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低风险、高活性、高附加值农药,属于新农药创制、新工艺应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科研和产业项目支持。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在本市从事农药生产的,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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