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规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绿色食品标准是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绿色食品标准是由一系列标准构成的完善的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土壤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等各项指标做了明确规定;二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如农药、肥料、饲料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具体种养殖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三是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学要求;四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包装及贮运标准,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后在包装运输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所有申报企业,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运输等上述四个环节全部符合相应的绿色食品标准要求,才能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这种完整的标准体系和认证过程真正体现了“全程质量控制”的理念。目前农业部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准共计90项,其中通则类标准有10项,产品标准80项。
1、对种植规程要求
A、因地制宜,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
B、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特点。病虫草害防治应以生物、物理和机械为主,施肥以有机肥为主;
2、对加工规程的要求
A、简述生产工艺;
B、原、辅料来源、验收、储存和预处理等;
C、生产工艺,温度、浓度杀菌方法,添加剂使用;
D、主要设备及清洗;
E、成品检验;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产品或产品原料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
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
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