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12 月 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2 号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九条“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