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8日,世界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我国正式履行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其面积不得小于包装可见部位面积的1/3。2012年4月1日起,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一律采用新的卷烟包装标志。警语字号将加大,并且撤销英文警语,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要足够明显、醒目。
2005年8月28日,世界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我国正式履行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其面积不得小于包装可见部位面积的1/3。2012年4月1日起,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卷烟一律采用新的卷烟包装标志。警语字号将加大,并且撤销英文警语,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要足够明显、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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