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用地上建设猪舍不算违建,但是猪舍的设计不能标准太高,也就是不能以猪舍名义盖居住用房,还有厂房等,必须是猪舍标准,还需要提供设计图,让建设规划办公室监督管理,盖好后要经过验收,达到环保局验收条件,还要符合防疫要求和各项卫生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