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5 05: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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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范本(通用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豆粕饲料购销合同范本(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畜牧的产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畜牧产品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

 二、货款的结算办法:

 采取货到付款,一次性结清。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收购或在合同期间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如需要提前采购,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的,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四、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应向甲方偿付逾期货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50%的违约金。

 2、乙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甲方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无正当理由拉前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可以拒收。乙方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货的,乙方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五、不可抗力

 合同执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六、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七、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保付货款来抵充。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签订,有效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就豆粕饲料购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从甲方购买品牌豆粕饲料吨,在区域内销售。

 二、价格:以乙方购料时甲方销售价格为准。

 三、乙方提料应提前三日向甲方经办人通报计划。甲方按乙方计划组织生产,及时供料。如因乙方不提前通报或因计划不周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所供豆粕饲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在良好的保管条件下(通风、干燥、避免暴晒)粒料保存期为两个月,全价粉料为一个月,浓缩料为四个月。乙方应在保存期内积极销售、妥善保管。

 五、如乙方在豆粕饲料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共同处理。如确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如不属甲方产品原因或乙方发现问题后不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甲方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对超过保质期才提出的质量异议,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结算方式:交付货款必须以甲方开出的财务收据为准。

 八、奖励方法:。

 九、如需设立担保,甲、乙双方应另立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未履行合同部分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十二、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申请工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报送有关部门,双方签章生效。

 十四、其他附属条件:

 1、销售员与经销商或用户间的借贷关系属个人行为,公司一概不负责。

 2、优扣、运贴在当月28日—31日结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3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喂山羊的兽药和豆粕饲料。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双方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山羊养殖经营实况。

 2、甲方需要给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全部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后,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供给乙方存档备查。

 二、订货、物流、价格

 1、甲方供应豆粕饲料和兽药数量,按照乙方提报的数量或可根据乙方提供的养殖量核算数量。

 2、甲方接到乙方订货通知,将豆粕饲料和防疫兽药运卸至乙方指定地点。

 3、甲方负责兽药的运输、装卸及退换货等费用。

 4、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兽药和豆粕饲料供应价格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如遇兽药和豆粕饲料价格市场性和政策性下调时,应给予相应下调(双方事先口头协商);如乙方供应给甲方附件外兽药,供应价格也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

 5、付款方式采取转账付款结算方式。

 三、验收

 1、乙方根据豆粕饲料和兽药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产品外包装(如破损、污损)及药物外观不合格(如与所含成分性状不符)拒收入库。

 2、乙方根据查验时,发现豆粕饲料和兽药无有效期、临期(距保质期≤12个月)、过期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3、乙方根据本养殖场实际需要,对在甲方购进的豆粕饲料和兽药(未过期的)可办理退货或换货。

 四、质量标准

 1、按照《质量承诺书》要求,因豆粕饲料和兽药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必须及时保证乙方所需豆粕饲料和兽药的供应,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4

 卖方:

 买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买卖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卖方按如下条款向

 一、买方销售如下产品:

 二、包装及标准:

 塑料编制袋包装,不计价,不返回。

 三、质量标准: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买方自提。

 五、交货时间: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交付完毕。

 六、质量验收及争议解决:

 需方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需在提货后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供方提出投诉并随附检测报告,逾期视为质量合格;对产品质量如有争议,双方应按共同取标准样品送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性机构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检测费与检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失误方承担;需方不得就已经使用、处置的货物提出任何异议和索赔,质量争议及解决的过程不影响需方合同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七、重量结算方式,以实际出厂重量为标准。

 八、结算方式及合同定金:

 款到账上发货。合同签订日17:30前需将定金(10%)付到供方指定账户,合同定金在提最后一批货物时可转为货款。

 九、费用承担:

 汇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1、需方应按照供方根据签订合同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

 2、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任何一方擅自修改无效。如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在修改处盖章确认。

 3、本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17:30前回传或以短信方式确认有效,逾期回传视为违约,需方有权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因不可抗力或非供方人为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未履约方可免除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旦生效,买卖双方必须共同严格执行,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按合同未履约部分总金额20%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交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豆粕饲料购销合同5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豆粕饲料,总金额为385000元。为准。

 三、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豆粕饲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豆粕饲料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运用氧气袋充氧空运。

 五、供应商品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乙方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供货地址:

 3、收货地址:机场。

 六、验收标准、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的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在5日内提出。

 七、结算方式:交货完成后,甲方将各种票据齐全寄到乙方,乙方15日内采取银行汇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多交或少交商品,乙方有权拒收多交的商品,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少交商品,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仍然需要少交部分的商品,甲方应当继续供应少交的商品。

 2、甲乙双方签订促销协议,若甲方出现促销价有效期内延迟交货或交货数量短少甚至不交货的情况,应向乙方赔偿10%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拒收甲方按合同供应的商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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