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养殖尾水水排放标准最新文件是什么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5 0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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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建设规范(试行)》。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科)站需要按照《池塘养殖尾水治理建设规范(试行)》参照执行。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残饵和粪便导致的污染水体。

江西省水产养殖尾水水排放标准最新文件是什么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罚款

1、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入全球水产养殖时代

随着捕捞资源日趋紧张,全球水产养殖的大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产业发展时间滞后于生猪和禽业养殖。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水产供给主要来源于野生捕捞。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水产野生捕捞资源的日趋紧张,全球水产捕捞量停滞不前,全球水产养殖几乎贡献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水产供给的全部增量。

2、全球水产品养殖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的数据显示,1959-2021年全球水产品养殖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自2015年之后,全球水产品养殖量增长率趋于稳定,初步统计2021年全球水产品养殖量约为1.28亿吨。

3、全球水产品消费量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水产品是居民日常生活中优质动物蛋白的重要来源,具有高蛋白、低脂肪的优点,随着城乡居民消费升级,人们对营养、健康食品的需求不断增长。1986-2021年全球水产品消费总量呈现上升趋势,初步统计2020年全球水产品消费总量约为1.7亿吨。

4、全球人均水产品表观消费量呈现上升趋势

1986-2021年人均水产品表观消费量也呈现上升趋势,从1986-1995年均的13.4千克上升至2018年的21.2千克,初步统计2021年全球人均水产品表观消费量约为21.5千克。

5、全球水产养殖行业市场规模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在世界许多地区,鱼品能够促进粮食安全。很多发展中国家依靠鱼类作为主要的蛋白质来源–在其中的30个国家,鱼品占动物蛋白摄入量的45%以上。自1970年以来,水产养殖产量以平均每年8.7%的速度增长。在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水产养殖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产品滞销导致积压的活鱼数量增加,提高了饲养成本和活鱼死亡风险,鲑鱼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行业无法针对需求变化迅速做出调整,从而水产养殖行业市场规模将有一定程度的下跌。随着疫情逐渐恢复,2021年全球水产养殖行业也逐步恢复,初步统计2021年全球水产养殖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320亿美元。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产养殖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致广大水产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2020年修编)《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20年修编),现有在禁养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产养殖项目,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二、严格落实《文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限养区内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应逐步调整为循环水养殖等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抵触的养殖模式,并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鼓励养殖业逐步退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各养殖户须在2个月内自行选择技术模式完成尾水达标排放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否则就自行清退。

四、现有水产养殖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需满足海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475-2019)》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所辖区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建设尾水处理设施,若未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水域滩涂养殖证,并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五、规范水产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评类别第三项渔业规定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1.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海水养殖涉及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茂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内陆养殖涉及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企业(户)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除1、2类别以外的水产养殖场(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网址:六、法律责任(一)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环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产养殖项目如不按规定办理环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其中,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依法报批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应办理登记表备案未依法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产养殖项目超标排放尾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如拒不改正,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水产养殖项目不办理养殖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产养殖项目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1.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3)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等;(4)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5)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6)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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