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生态养猪就是利用生态学原理指导养猪生产,或将生态学、生物学、经济学原理应用于养猪生产。具体讲,生态养猪就是根据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基本原理,将猪作为农业生态系统必要组成元素,应用农业生态工程方法,自然有机地组织生猪生产系统,实现生猪生产系统综合效益最优及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养猪强调猪仅是具体某个农业生态系统或农业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猪作为农业生态系统中家养动物群落的一个动物,不能脱离其生存发展的环境。与养猪相关的饲料、品种、圈舍、饲养方式、市场等多种环节,构成以猪为核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这就是生态养猪的生产系统。
生态养猪业要求与环境相互依存,形成良好环境,不仅使生猪生产系统自身是一个良性循环系统,而且能与农业生产系统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养猪业与农业资源、环境协调统一,走人类养猪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生态养猪业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类对猪产品数量、质量的基本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养猪生产的基本生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