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家庭个体养猪的时代已经过去,规模化养猪场已经开始在各地兴起。
下面我们了解一下规模养猪场需注意解决六大问题,以便更好地顺应养猪趋势,发展养猪事业。
一、注重养猪场选址与布局
适度规模养猪在场址选择上要尽量与人居环境保持相对距离、并设立隔离墙将人居与猪舍分开。
同时、在选择场址时还应注意周边环境、如周边的水源水质、工业三废、农药等是否会对猪场内环境构成影响。
在布局上、推行从上风到下风顺序、考虑将猪舍划分为分娩哺乳舍、妊娠舍、保育舍、育肥舍、有条件进行自配的还要考虑建设公猪舍、公猪舍应距母猪舍有一定距离、以免相互影响。
二、注重种猪质量的选择
在种猪选择上、要从适应性、抗病力强、耐粗饲等方面考虑、如果准备饲养管理要求水平相对较低的品种、通常选择由地方猪种选育出来的猪种、如滇撒猪配套系、滇陆猪等。
如果饲养管理水平稍高一点的猪场可选择饲养dly。
不要盲目选择对饲养管理水平要求高的配套系品种、如pic、斯格、托佩克等。
三、注重生产规范化
注重生产规范化是指在生猪饲养过程中的饲料、兽药、生物制品、休药期、饮用水等投入品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完善采购、使用、病死畜治疗、无害化处理、选种选配等记录;同时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产目的、不同生理阶段分栏饲养、调配饲料、以满足营养需要而又不造成浪费。
生产的规范化是大部分适度规模养殖户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没有将规范生产作为提质增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来认识。
饲料、兽药、生物制品、休药期、饮用水只注重价格、方便等因素、不注重分阶段按不同生理生长发育阶段来饲养和配制饲料、造成了产品肉质低劣、畜产品质量可靠性差、养猪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注重养殖设施配套养殖设施是为满足猪只生理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养殖设施是节约劳动力投入、提高养殖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适度规模养殖场很少使用养殖设施、一是对养殖设施的作用认识不足、思维上只习惯于用老方法进行养殖;二是不愿意投资、因为没有感受到养殖设施的作用、也就不愿意去尝试。
五、注重制定针对本场疫病的免疫程序由于大部分适度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相对较小、对本场动物疫病情况不了解、加之、购买种猪时未经疫病检测、只习惯于常规免疫、没有针对性地对本场的动物疫病进行检测、也就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免疫程序方案、特别要注重导致种猪繁殖障碍性疫病的程序免疫。
六、注重养殖环节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猪的粪尿排泄量很大、其中含有大量有机物质、排出体外后会迅速腐败发酵、产生硫化氢、氨、胺等腐臭物质、污染猪舍和大气环境;粪尿中所含氮、磷等物质虽可改良土壤、但过量却会败坏土质、将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而所含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残留药物等是污染自然水源的主要物质。
家庭适度规模猪场如果不注重养殖环节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长时间肆意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对家庭猪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严重影响。严格控制养猪中污水及粪尿的排放、或通过合理处理、变废为宝是生态养猪的重要内容。
不允许。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质的东西,不能占有好的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墓、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子、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挖池塘养鱼。
因此,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临时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承包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2)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对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承包人非法在非农建设中使用承包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承包商对承包商造成永久性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耕地不能改变其用途,不能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扩展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c)所有类型和地区土地的总体布局
(d)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垃圾填埋场平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棉花、石油生产基地内耕地。
(二)具备良好维修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实行改造计划和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研究、教育实验领域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归类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