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重难点总结:
一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首先拿到企业所得税, 题目会告诉我们一堆数字,我们按照加减法直接计算出我们的会计利 润, 我们一般在这一步不需要考虑太多, 不会拿会计利润来为难我们。
二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请注意,在会计中并没有视同销售这个说法,只有税法中有,在会计中将自 己的产品发给 员工需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等,但是其他没有说要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他们的视同销售收入规定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就 是看是不是把资产给了企业外部或者移送到国外分部,这很关键。我们看一个真题:
例题某外资持股25%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2012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 备的成本及对应 的销项税额合计247.6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我们如何理解?
① 我们首先直接计算“会计利润”,有人在想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在会计中如何处理的?直接成本计入了 “营业外支出”呗,题目已经给我们暗示了,那需要调整么?不需要,因为会计肯定依旧处理好了,跟你没关 系,你规规矩矩计算会计利润就行了,其他不要多想。我们做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就是做税法的调整!!!
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7500+2300+1200-6000-1300-800-420-1800-1200-180+1700=1000(万元)
② 那么第一个对外捐赠,我们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调整呢? 首先,我们要计算“视同销售收入”280(万元) 其次,我们要计算“视同销售成本”(247.6-140×17%×2)=200(万元),(这个公式要注意) 因此,我们需要调增视同销售的利润80万元!
③ 题目中说了“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 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47.6万元”,也就是会计中确认了247.6万元的捐赠支出,那么 我们该如何调整?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实际捐赠247.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7.6-120=127.6(万元)。
那么第一个条件就要求我们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127.6=207.6(万元) 这个应当是非常经典的例题,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一定要区分开,真题的难度最难也就这个程度,我们好好揣摩一下。
三 、 请区分一下这几个股权转让,非常关键: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 未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企 业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投资收 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什么意思?因为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因此,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我们可以把这个收益为两部分,如果相当于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比例的部分,应确 认为股息所得,因为可以免税啊!剩下的才交税!
而,直接对外转让股权的,不能这么分,全部所得减去成本交税就行!
(3)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的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中应当分的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 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跟(2)的处理一样)
四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这个问题 的考点又哪些?
(1)请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区别,比如我们为职工设置的一些福利项目,包括食堂、澡 堂、医务所、托儿所等,这里面的花费以及他们的职工工资是不能计入“工资、薪金”的,是要计入“职工福 利费”!
例题某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300万元(其中企业所设置的医务所的职工工资是30万元),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35万元,请问应当怎么调整?
首先,工资、薪金只有270万元,因为30万元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因此限额是270×14%=37.8
其次,我们的职工福利费合计是35+30=65万元,因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37.8=27.2(万元)
(2)(今年很可能考)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五 、至于其他各项扣除的标准,大家都比较熟悉,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六 、资产的税务处理这块,比较喜欢考选择题,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这里比较重要:
(1)哪些资产不用折旧,哪些需要?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里着重强调一下,也就是说房屋、建筑物即使没有投入使用也是需要折旧的,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折旧的
(2)折旧年限(你们经常忘记,这里给你们写出来)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及其、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⑤电子设备 3 年
七、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有几个考点
(1)特殊的企业重组有哪些要求?
(2)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 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 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八 、税收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注意:这里的免税是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是企业从事!而我们在增值税中,说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免税是指农业生产者!而企业收购之后再去卖掉,是要按照 13%纳税的。 远洋捕捞是免税的,但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是减半征税的。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税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4)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5)(必考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几个点:
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我认为不用记忆,只要给了相关数字,就是为了说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② 优惠政策
2015年10月1日开始,20-30万元的也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7.6万元,请计算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具 体计算如下:
(1)2015 年 1-9 月份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7.6÷12×9=20.7(万元)(前面九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企业所得税=20.7×20%=4.14(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12×3=6.9(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9×50%×20%=0.69(万元)
(3)该微利企业 2015 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4.14+0.69=4.83(万元)
(6)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 、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的计算(分国不分项)
(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只有财产转让所得是可以扣除的,其他不行,而且扣除的是财产净值,也就是扣除折旧后的金额
(3)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这里我想再强调一下,尽量不出错。 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清算、财政调库”,企业所得税每年汇算清缴一次,但是要分月去预缴,按照当月的收入情况进行预缴,其中总机构预缴50%,分之机构按照权重预缴50%。
权重的占比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0.35:0.35:0.3
发票花卉种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买花卉苗圃一般开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些苗圃也可以开专票。
拓展知识:
发票不按物品类别来区分。开具发票:
1、有营业执照用户,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后,按税务部门的要求自行开具。
2、自然人或未登记用户,可以到税局申请代开具发票。
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