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林下经济,主要是指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起来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既包括林下产业,也包括林中产业,还包括林上产业。林下经济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农民充分利用林地,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科学经营林地,而在农业生产领域涌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阴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模式。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我国土地面积辽阔,自然条件迥异,资源禀赋不同,林产品市场需求也千变万化,发展林下经济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级林业干部要深入基层,摸清林情,了解民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情况等,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并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科学确定发展林下经济的种类与规模,允许发展模式多样化,防止搞“一刀切”,避免盲目跟进、一哄而上。要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并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良性互动,绝不能因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
(二)完善政策,积极扶持。
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帮助农民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落后问题。要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经营。要通过财政投入、受益者和损坏者出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尽快提高补偿标准,调动农民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要努力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融资难的问题。要积极争取税务部门支持,比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对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林业发展资金和建设项目,要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服务,引导合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务与技术培训,帮助解决资金、技术、生产、销售等问题。要积极培育适宜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的新品种和好品种,不断提高林产品产量和质量,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绿色健康的林产品。要重点研发林产品采集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延长林下经济产业链,提升产业素质和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经营,提高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要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各种咨询渠道,及时提供政策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为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创造良好条件。
(四)树立典型,示范带动。
各地要抓好试点示范,善于发现、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推动林下经济全面发展。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林下经济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实用技术,做到政策深入人心,技术熟练掌握,信息及时了解,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形成全面推动林下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农业种植补贴政策根据种植、土地种类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扶持。
一、农业种植补贴扶持每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每亩30-230元。由原来三项补贴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主要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适度经营补贴。
2、造林补贴,每亩100-600元。主要为:防护林补贴、石漠化综合治理补贴。
3、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60-200万)。选择一些重点县作为减肥增效试点给予补贴。
4、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试点补贴政策,每亩150-1000元。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区、地漏区、耕地利用率贫瘠地区。
5、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每亩20-40元。主要为大型机械深耕作业的补贴。
6、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50-100万元)。主要补贴为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的产区。
7、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400-600万)。主要补贴为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新型主体。
8、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500万)。主要补贴为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的、有能力的项目主体。
9、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万)。
10、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每亩600元。
11、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100-300万)。属于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的地区,并报验的项目。
12、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300-700万)。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等。
13、“粮改饲”支持政策,每亩50-200元。补贴为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以青贮饲料为主。
14、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每亩1000-1500元。将全国25度以上的非基本农田耕地、严重沙漠化耕地及库区非基本农田退下来,还林还草。
以上补贴有些可以直接领取,有些必须要按申报截止日期申报项目,待批复后方可领取补贴资金。
二、未来国家支持方向
1、集约化农业
目前我国还处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型农业生产模式当中,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盘活农村经济,今后集约型农业将会受到国家的支持。因此,在今年甚至未来5年里,规模集约型农业将成为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重要方向。如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200亩以上的种植户,可申报“农业部的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
2、示范化农业
县市可通过一系列试点及示范型农业的开展,国家将总结试点地区经验,进而逐步向全国全面推广。那么,作为试点示范型农业来说,将优先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如:“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申报财政部的项目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补助数额:300-500万元。
3、农村互联网+线上线下结合
农村在过去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农产品的滞销问题,但是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在城里还是有很多外地的农产品购买不到,对应的农村电商跟随了时代的脚步,不在饱受地域的限制,坐在办公场所就能把农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甚至出口到国外。
4、试点示范性农业
示范性农业的发展一直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领头雁,当别人还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时候,示范性的农业已经开始了。而且,国家推动示范性农业的发展恰恰是利用其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总结,进而再向全国大范围内推广。所以,作为试点示范性的农业,也必将受到国家的重视。当然了,不同地区试点示范性的农业所获的补贴金额与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
法律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茶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是指茶树品种选育繁育、种植、加工、综合利用、包装、营销、品牌建设以及与茶文化、教学科研相关的活动等。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健全与茶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茶产业发展机制。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都匀毛尖茶为龙头的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以及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产业政策措施;
(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管项目实施及验收;
(三)茶产业技术指导及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与交流;
(四)茶叶品牌宣传,茶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及推广;
(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应用;
(六)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文化、水利、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茶产业发展扶持措施,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茶产业相关活动,对在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优良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
用,重点开展都匀毛尖茶本地种、贵定鸟王种等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繁育、推广和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其他优良品种。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都匀毛尖茶品牌保护和建设,以品牌带动茶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发展,扶持系列茶产品开发。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都匀毛尖茶品牌的统一管理。符合都匀毛尖茶地方标准生产加工的法人、组织及个人,可申请使用都匀毛尖证明商标和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州内茶叶企业生产、销售都匀毛尖茶及其系列茶产品。
未取得都匀毛尖证明商标、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许可,任何法人、组织及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都匀毛尖茶;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不得以都匀毛尖、都匀毛尖茶名义举行或者参加各类茶叶奖项评选及其他重大茶事活动。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标准化建设,实行标准化体系管理。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茶类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合作社及个人采取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建设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的茶园基地。第十三条 在茶园规划区禁止新建、改(扩)建对茶园土壤、水源、空气等产生污染的企业,原有企业产生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治理污染或者搬迁。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茶园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实施精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提高茶叶质量和产量。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重金属超标肥料。严禁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农药残留超标的茶叶产品。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应当建立茶叶生产备案制度,做好对所生产茶叶的检验检测,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进、销售茶叶产品的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