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 任何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名称
1. 本公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
2. 附件应限于呈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 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方如果不能接受一项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到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以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接受通知,该附件即应根据以下第(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
(c) 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曾依以上第(b)项的规定提交通知的缔约方生效。
4. 除附件三外,本公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知和生效所采用的同一程序。
5. 下列程序适用于附件三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附件三的修正案应根据第5至第9条以及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缔约方大会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通过问题作出决定;
(c) 保存人应立即将修正附件三的决定通知缔约方。该修正案应放在该决定规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 如果一项增补附件对一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应在对本公约的修正生效后方能生效。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Trade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otterdam),简称《鹿特丹公约》(The Rotterdam Convention)或《PIC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