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及饮料*茶叶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4 19:30:47
字号:

有问题。

*茶及饮料*茶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四)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按农产品适用税率。自2018.5.1起税率调整为10%。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按农产品,税率16%。

茶叶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国家对涉农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52号。

增值税:13%增值税,部分产品免税。

企业所得税:指定的农林牧渔减半或免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免税。4.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的房产土地免税。

中药材是中医药事业传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保护和发展中药材,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对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中药材保护、促进中药产业科学发展,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谷物、棉花、豆类、蔬菜、薯类、糖料、水果、油料、麻类、坚果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农技推广、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一、农业项目所得优惠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全额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半交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优惠

1、投资经营公共基础项目经营——三免三减半

公共基础包括:

1)港口码头项目所得

2)机场项目所得

3)铁路项目所得

4)公路项目所得

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所得

6)电力项目所得

7)水利项目所得

8)其他

从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链接:https://baike.tt44.com/js/5_1194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