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订)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04 17: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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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22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养殖、捕捞、增殖、保护水生生物等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绿色、安全、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扩大交流与合作,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保障渔业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第六条 群众性护渔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工作。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并公布实施。

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性渔业养殖生产和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等从事养殖业,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跨界水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由跨界水域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规模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范围;

(二)生产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

(三)养殖使用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

(四)养殖投入品、养殖用水、尾水排放、质量安全等符合法定要求。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种类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推广的水产苗种。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名录的第三类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口、出口。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第十二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饵料、饲料、药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以及禁用药物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未取得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从事养殖生产。

不得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养殖水生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备与养殖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物种相适应的人员、技术、隔离养殖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

(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方案。第十四条 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区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必要性

(一)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破解渔业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深化改革,促进渔业高质高效、渔区宜居宜业、渔民富裕富足。当前,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不平衡、发展不充分,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继续优化调整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二)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国近海捕捞渔船多、捕捞强度大,影响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尚不稳固,创造出足够容纳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岗位还不够。压减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产业发展,推动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实现渔业转型升级,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三)顺应国际渔业补贴趋势,加强渔业对外合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渔业补贴,我国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需顺应世界贸易组织渔业补贴谈判总体趋势,促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同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发挥渔业独特优势和特色,继续强化渔业发展政策措施,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对外合作和交流。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总体稳定、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调整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1.总体稳定,适当调整。保持政策延续性、稳定性,聚焦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出台和规划的重大政策、项目的实施;同时,通过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贯彻落实国家渔业发展政策,促进各地区渔业发展、改革和管理等目标任务完成。

2.保障民生,养护资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国际渔业补贴趋势,取消成本直补,改变补贴方式,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鼓励地方开展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培训,为渔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落实政策调整和实施的主体责任,继续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省长负责制,强化省级统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用好资金,统筹做好渔业改革发展、渔区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

三、支持重点

(一)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一是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重点支持国家级海洋牧场人工鱼礁、配套平台等内容,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二是支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重点支持开展近海捕捞渔船和远洋渔船以及渔船防污消防、救生通导、生产生活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深水网箱和大型智能养殖装备等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建设。三是支持建设渔业基础公共设施。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规划的沿海渔港经济区,对区域内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开展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四是支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业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五是支持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引导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支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等。

(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严格控制补贴力度;补贴标准由农业农村部商财政部制定发布。二是由地方统筹用于渔业发展和管理的其他支出。主要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目标。其中,要切实保障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需求,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十四五”期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将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形势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各地资金规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是渔业补贴政策的重大调整,涉及渔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贯彻好、实施好、宣传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确保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渔区社会稳定。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基本思路、资金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目标任务和预期效果等,并于2021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做好指导、监督与考核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把各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滚动安排机制,强化项目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把考核评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要提高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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