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三条红线是指:
一、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二、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文件要求强化节水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三、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实现这个目标,文件提出按照水功能区目标要求,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技术类型与特征
6.00元每月。根据天门市物价局关于乡镇自来水价格的函文件规定,乡镇自来水价格实行基本水费与计量水费相结合,基本水量为3.8立方米,基本水费为6.00元每月,不足3.8立方米的按基本水费收取,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1.60元每立方米收取,因而产生每月保底消费费用6元
节水灌溉工程是实现节水灌溉的基础,我国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就开始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推广,经过40 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节水灌溉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日趋完善,出台了如《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喷灌工程设计规范》、《微灌工程设计规范》等,为正确实施节水灌溉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节水灌溉设备的开发和生产己形成一定的规模,在数量上基本能满足我国发展节水灌溉的需求。节水灌溉工程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
渠道是大多数灌区的主要输水手段。渠道输水灌溉关键是做好渠道防渗。渠道防渗灌溉技术采用混凝土护面、浆砌石衬砌、塑料薄膜等多种方法进行防渗处理,减少从水源到田间输水损失,提高渠道输水效率。土渠输水的渗漏损失一般为20%~40%,使水的利用率大大降低,与土渠相比,渠道防渗可降低渗漏损失60%~90%(海生,2003),渠道防渗技术的关键是确定适宜的防渗材料和合理的断面结构形式。
渠道防渗技术可减少输水渠道渠床的透水或者建立不易透水的防护层面来减少渗漏,使渠道输水损失降低到5%~10%。这种技术是应用最早最广泛的节水技术之一,是目前大中型灌区较理想的输水灌溉技术,其断面形式有矩形、梯形和U形。使用的材料由浆砌石、预制板发展到混凝土现浇。这种灌溉技术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可达到70%~80%,利用地形的高差,把水从高处流向低处。但是渠道防渗只减少了在输水过程的水量损失,要进一步提高水的利用率,还需要做田面节水工程。
2.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简称为管灌,是利用机泵抽取河水,通过泵提供的较低压力经过塑料或混凝土等管道代替土渠输水把水直接输送到田间沟、畦灌溉农田,再接末级输水软管来灌溉作物,以减少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渗漏和蒸发损失。不接软管的管灌称为不完全管道系统,接软管的称为完全管道系统。后者节水效果比前者更好,但是灌水比较麻烦。低压管道输水技术对水的利用率可达95%,另外,还能有效提高输水速度。低压管道输水技术在我国北方井灌区已经普及,但大型自流灌区尚处于试点阶段。
3.喷灌工程技术
喷灌技术即喷水灌溉技术,这种灌溉技术是利用水泵或水源的天然落差加压,通过管道、喷头将有压力的水喷射到空中,均匀的散布到田间,对作物进行灌溉。喷灌技术是大面积机械化解决大田作物节水灌溉的主要形式。在喷灌机械中,平移(包括中心支轴)式全自动喷灌机、软管卷盘式自动喷灌机及人工移管式喷灌机是世界上应用的三种主要机型。喷灌是一种机械化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几乎适用于除水稻外的所有大田作物以及蔬菜、果树等,对地形、土壤等条件适应性强,兴建在起伏不平、土壤透水性较强的地块经济效益最好。与地面灌溉相比,喷灌除灌溉主功能外,还可以喷洒农药和肥料,创造与改善田间小气候,调节空气、土壤及作物的温度、湿度,可用于农作物防霜冻和干热风。大田作物喷灌一般可节水30%~50%,增产10%~30%(海生,2003)。喷灌也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移动式投资最少,但是浇地管理麻烦。在一个区域内种植多种农作物使用喷灌灌水并不合适,而且喷灌受风力和空气湿度影响较大,对设计要求还比较高,其设备投资大,耗能高,同时大型设备构造较为复杂,操作及维修技术要求高,操作运行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
4.微灌工程技术
微灌是一种新型的用水灌溉技术,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泉灌和地下渗灌,是现代化、精细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具有省水、节能、适应性强等特点,灌水同时可兼施肥,灌溉效率能够达到90%以上(朱丽,2002)。微灌已由果树、蔬菜等少数经济作物向行播大田作物发展。
微灌技术是根据植物的需水要求,通过管道系统与安装在末级管道上的灌水器,将植物生长中所需的水分和养分以较小的流量均匀、准确地直接送到植物根部附近的土壤表面或土层中。相对于地面灌和喷灌而言,微灌属局部灌溉、精细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程度最高,约比地面灌节水50%~60%、增产20%~30%(潘云明、张永峰,2005),比喷灌省水15%~20%。但微灌的工程投资也高,在国外被称之为昂贵的灌水技术(杨少俊,1998),另外此技术也容易造成管道堵塞。为了支撑高投入,微灌一般只用于水果、蔬菜、花卉等产值高、收益高的经济作物。严格地说,微灌不太适合大田粮食作物。
5.覆膜灌工程技术
覆膜灌包括膜上灌和膜下灌。膜上灌是在地膜栽培的基础上,把以往的地膜旁侧灌水改为膜上灌水,水沿放苗孔和地膜旁侧入渗对作物进行灌溉。通过调整膜畦首尾的渗水孔数及孔的大小,来调整畦首尾的灌水量,可获得较常规地面灌水方法相对较高的灌水均匀度。膜下灌是在地膜下用滴灌供水灌溉,比膜上灌更省水。覆膜灌操作简便,便于控制灌水量,可大幅度减少土壤的深层渗漏和蒸发损失,因此能显著提高水的利用率。覆膜灌适用于实行地膜种植的中耕作物,与常规沟灌玉米、棉花相比,可省水60%~80%,并有明显增产效果。
6.地面灌溉工程实用技术
小畦灌。畦灌是耕地经平整后,利用畦埂将田块划分成小块进行灌溉。小畦灌灌水方法为“长畦改短畦,宽畦改窄畦,大畦改小畦”的“三改”畦灌灌水技术。小畦灌灌水技术的要点是确定合理的畦长、畦宽和畦单宽流量。畦田宽度,自流灌区为23m,机井提灌区以1~2m为宜。地面坡度1/400~1/1000 时(侯菊平,2002),单宽流量为2~4.51m3/s;畦长,自流灌区以30~50m为宜,最长不超过80m,机井和高扬程提水灌区以30m左右为宜。畦埂高度为0.2~0.3m,底宽0.4m左右,地头埂和路边埂可适当加宽加厚。
小块灌。在北方应用块灌灌水方法的大多数灌区,普遍在块田上采用大块地大水漫灌和大块地大水串灌,以块田代替田间输水渠和输水沟,浪费灌溉水量相当大,不仅灌水质量很差,还影响作物的产量,导致土壤沼泽化和盐碱化。近年来,随着缺水问题突出,广泛采用了“大块改小块、宽块改窄块和长块改短块”的“三改”灌水技术,称为小块灌,有显著的节水和增产效果。小块灌技术的块田宽度一般不宜大于5m,块田长度应在5m左右,块田面积最好小于334m2,最大也不要超过667m2,对于无坡块灌时,块田面积、长度和宽度均可比有坡块灌的大一些。一般块田面积仍不宜超过667m2,块田长度不宜大于60m(侯菊平,2002),宽度应小于10m。
长吐分段灌溉。将一条长畦分成若干个没有横向畦埂的短畦,采用地面纵向输入沟或塑料薄壁软管,将灌溉水输入畦田,然后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依次逐段向短畦内灌水,直至全部短畦灌完为止的灌水方法,称为长畦分段灌或长畦短灌。长畦分段灌溉若用输水沟输水和灌水,同一条输水沟第一次灌水时,应由长畦尾端短畦开始自上而下向各个短畦内灌水;第二次灌水时,应由长畦首端开始自上而下向各分段短畦内灌水,输水沟内一般仍可种植作物。
7.波涌灌溉工程技术
波涌灌溉是对地面沟、畦灌水方法的重大发展,是把灌溉水断续的按一定周期向灌水沟(畦)供水,逐段湿润土壤,直到水流推进到灌水沟(畦)为止的一种节水型地面灌溉新技术。波涌灌溉供水不是连续的,其灌溉水流也不是一次灌水就推进到灌水沟(畦)末端,而是灌溉水在第一次供水输入灌水沟(畦)达一定距离后,暂停供水,过一定时间后再继续供水,如此分几次间歇反复地向灌水沟(畦)供水的地面灌水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