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药怎么保管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2-26 22: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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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剩余药品管理

剩药怎么保管

我们针对农村经常有人服错药,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要问清保存方法,放在干燥,避光,安全处。药:儿童误服药,因而导致不该发主的药物不良反(2)严格兽药、人药、爱药及其他物品混放,液体药应,有目的地走访全乡1010户家庭,发现有剩余品和固体药品分放,外用药单独放。(3)对开启用过药品的家庭为403户,占39.9%,这403户中,药的内服、五官科外用液体药剂,应根据药品的理化品过期,失效,霉变,不能药用为207户,占 51.性质,没有保存价值或效期不长的应弃去,留下的

4%,现把走访情况报告如下, 药品要妥善保存好,定期检查,使用时请教乡村医

1存在问题 生或药剂人员后再用。

人药、兽药、登药难放在一起,其中有一户把2.2 向乡村医生,经营药品人员,讲述药品保存技术;要求他们每售出一种药品,除讲清作用用途、用

浸种灵农药也与剩余药品放在一起。应该弃去的过期药品,也舍不得丢掉,胶囊已法用量注意事项外,同时讲清药品的保存方法,对软化:丸剂发票;片剂潮解:水剂、针剂变色、例如。易吸潮失效,效期短,难保存的药品要实行限量分有30户家庭中复震滴服液已用过,已发黄变质,次的售药方法。

农村家庭的剩金药品,虽然教量不多,但它分

甚至有一户,灭滴灵片被吸潮后的高锰酸钾腐蚀,布在千家万户,如何管好农村家庭的制金药品,易药片外表已发黄,发黑,还在继续服用。

有的家庭药品随便乱放,有的放在床上,灶每个农村医务工作者的神圣使命,也是药政部门应上,水缸上,这样加速了药物的吸潮,分解,失效,也该重视的一件事。

不安全,

加强管理的措道

利用广播、黑板报定期宣传药物保存技术,讲

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适当奖励 所有药品应置于小孩不易拿到的地方保

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家庭要妥善保管剩余药品。对常存,以防小孩误服。家庭药品还应定期或因患者合理拼用产生的剩余药品。为用治疗感冒、腹泻、止痛的非处方药可清查,如发现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继续保存,以备后用,但应注意保存方药品,应及时处理,以确保用药安全有范药品浪费流失,加强病愈后剩余药品法。一般而言,药品应放在低温、干效

处置至关重要。 燥、避光的地方储藏;该密闭存放的要医务人员要处置不宜保存的剩余药

医院要及时回收剩余药品。医院临装入瓶内密闭保存,不能用纸袋或纸盒品。不够一疗程的药不留。如,某药品床科室每月应对药品进行自查清理。若子存放,以免在久存过程中发生氧化变每日服2次、2片/次,1个疗程2-3日,有剩余药品,应及时交回药房,以防药色、潮解变质。碘酊、十滴水药酒等易共雷十几片,所剩药物只有2~3片,此品过期浪费或流失。为保证回收药品质挥发的含醇制剂,应密封于低温处,保药就不能保留。易分解变质的药不留量,对下列药品不能回收:近有效期药证原有标签完整、药名清楚、正确。如如,阿司匹林易分解出对胃肠刺激的物品少于3个月的生物制剂;外观破损、标果标签损坏,应把药品的名称、用途用质水杨酸;维生素C久置后容易分解而签不清的药品

医院已经停用的药品量、注意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加以详细失去药效。有效期短且无长期保留价值同时,还要完善剩余药品回收的登记管标明。另外,大人与小儿用的药品应分的药不留。如,乳酶生片、肾蛋白酶合理制度,对剩余药品回收科室,要给予别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剂等放置时间久,就会降低以至失去药效。没有良好包装的药不留。一些药物

为什么应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经营兽药的质量和效能,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二)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第四条 市牧业管理局是我市兽药经营的管理部门。县(市)、双阳区牧业(畜牧,下同)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经营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企业,是指以批发或者零售方式专营和兼营兽药的企业。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证照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服从辖区牧业管理部门的网点布局安排。第七条 兽药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两名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兽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一名助理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在市区(不含双阳区,下同)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县(市)、双阳区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县(市)、双阳区牧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采购、保管、销售兽药的人员必须经辖区牧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牧业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经年审合格后方准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兽药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严禁以门诊名义经营兽药。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和歇业、停业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第十四条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核 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严禁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假、劣兽药。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假兽药:

(一)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五)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从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必须设有兽药购入账,兽药购入账应当真实详细登记药品的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单价、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失效期、药品性状及包装等内容。

兽药安全生产部分措施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政策,为开展兽药饲料行业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组织力量,深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门店)和畜禽养殖企业,尤其是边远山区乡镇兽药饲料经营门店,广泛宣传国家兽药饲料行业管理法规、政策,避免兽药饲料监管出现盲点、死角。三要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饲料的能力。四要加大假劣兽药饲料案件、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兽药饲料打假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二)加强领导,组建专班。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扩大抽检范围,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实施兽药饲料产品质量重点监控,采取集中整治抽检与日常不定期抽检相结合,抽查检验与感官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对国家公布的违法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坚持实施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制度,将严重违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三是加强畜禽产品质量监测,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全年计划抽检兽药饲料各40个品种。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兽药饲料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廉政建设,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廉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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