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是我们国家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经营的第1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4年到第6年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到这个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主要是指的一些从事节能环保方面,从事海水淡化方面,沼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牲畜、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
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7.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农业企业即搞“蔬菜大棚”种植的,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