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是反刍动物,因此,在现代化的养殖条件下,牛的食物结构一般以草料和精饲料这两种为主,适当搭配其他粗饲料。草料一般以鲜草、干草、树木茎叶为主,常见的粗料有酒糟、豆腐渣等。那么,草料或者粗饲料一般很好找,找原料商直接购买就可以,那么,牛的精饲料怎么配呢,这些可能有的养殖户就不知道了,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一下,牛饲料的配制方法。
要了解牛饲料的配制方法,首先,就要了解牛饲料的营养结构和成分组成,知道营养结构和原料组成以后,再购买相应的原料,按比例配制就可以了。我们最常见的牛饲料有全价料、浓缩料、颗粒料、预混料。其中营养最全,也最方便的使用的饲料是全价料,它的主要成分是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钙、磷、食盐、催肥剂、抗疾病药物等。全价料虽然使用方便,但是也有很大的缺点,它的缺点是,增加了多道工序,导致价格非常高,而且效果往往不明显,因为全价料厂往往会少加核心原料,使用劣质豆粕,甚至使用假豆粕。
在如今的养殖形势下,如果饲料的成本过高,而效果又不明显的话,你就会发现,一个养殖周期下来,没有挣到一分钱,甚至赔了钱。所以,规模稍微大的养殖户已经开始改变观念,自己配制牛饲料,现代社会,饲料原料的购买很方便,配制饲料的原料基本各地兽药门店都有出售,而饲料搅拌设备也很好购买。养殖户只需要买来饲料中的最核心原料,再按比例搭配玉米、麦麸、豆粕、菜粕、棉粕等就可以配制成饲喂最方便的全价料,自己配料不仅可以节省一部分成本,而且可以保证效果,生长更快。
那么,饲料里面的最核心的原料是什么呢?饲料里面的最核心原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维生素、微量元素、钙、磷、食盐、催肥剂、抗疾病药物等。这些核心原料,在饲料中的用量很少,但是作用却是不可替代的。那么,如何去搞这些原料呢?作为养殖户,如果我们去一样一样的去搞这些原料,是非常不划算的,因为这些原料价格非常昂贵,用量又非常小,找厂家采够的话,每种按件采够(每件25千克),甚至采够一吨、十吨以上,这么大的采购量,一个养殖户十年都可能用不完,而这些东西的保质期又非常短,往往就6个月-12个月。
那么,有没有一种饲料能集合这些用量微小,又作用巨大的核心原料于一身呢?我们可以很确定的告诉你,是有的,这种饲料就是预混料,预混料的主要成分就是多种维生素、多种微量元素、氨基酸、钙、磷、食盐、消化酶、催肥剂、抗疾病药物等。有了预混料,您只需要跟玉米、麦麸、豆粕、菜粕、棉粕等按比例配在一起,就配制成了可以直接饲喂的全价料。常见的牛用预混料有4%、5%、6%等几种比例,下面,就以本公司的4%比例的肉牛复合预混料为例,说一下配制牛全价料时,玉米、麦麸、豆粕以及预混料等各种原料的比例。
有的养殖朋友没有合理配比各种饲料原料的意识,只是按自己的想法随便搭配一下各种原料的比例,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能合理配比各种饲料原料的比例的话,有的原料摄入过多,有的原料摄入又过少,会造成原料浪费。
要想合理的配比牛饲料,就需要一个合适的配方,配方可以合理配置各种饲料原料,均衡营养结构,还能充分利用当地现有原料调整饲料结构,达到节省养殖成本的目的。
下面讲介绍几个经典的牛饲料配方,方便广大养殖户朋友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的调整饲料配方,扩大养殖效益。
常见牛育肥饲料配方:
1、豆粕型:玉米65%、麦麸10%、豆粕18%、小苏打1%、植物油1%、英美尔肉牛猛长肉5%。
2、豆粕-菜籽饼型:玉米64%、麦麸10%、豆粕10%、菜籽饼9%、小苏打1%、植物油1%、英美尔肉牛猛长肉5%。
3、豆粕-棉籽饼型:玉米62%、麦麸10%、豆粕6%、棉籽饼15%、小苏打1%、植物油1%、英美尔肉牛猛长肉5%。
4、豆粕-亚麻饼型:玉米60%、麦麸10%、豆粕8%、亚麻饼15%、小苏打1%、植物油1%、英美尔肉牛猛长肉5%。
5、棉籽饼-菜籽饼型:玉米60%、麦麸10%、棉籽饼15%、菜籽饼8%、小苏打1%、植物油1%、英美尔肉牛猛长肉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兽药系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兽药新制剂系指用国家已批准的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
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制剂,凡改变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增加新的适应症的,亦属兽药新制剂。第三条 凡从事新兽药研究、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分类第四条 按管理要求,新兽药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 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分及其制剂。
第三类 我国研制的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的);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西兽药制剂、中兽药制剂(中成药)。第五条 新兽药命名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第三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研制要求第六条 新兽药的研究内容应包括:理化性质、药理、毒理、临床、处方、剂量、剂型、稳定性、生产工艺等,并提出质量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兽药临床药效试验,按照新兽药类别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第一、二类新兽药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兽药新制剂必须进行临床验证;第三类新兽药做临床试验或临床验证,但必须经农业部认定。第八条 新兽药临床试验,根据研制的不同阶段,分为实验临床试验和扩大区域试验。
实验临床试验是用中间试制生产的3-5批产品,在小规模条件下研究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做出试验结果和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人工感染模拟试验。
扩大区域试验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较大范围内考察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的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第九条 实验临床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下列规定:
治疗药物 驱虫药物 饲料药物添加剂
大家畜40头60头100头
中家畜60头100头 200头
小家畜及家禽 100只 300只 500只
鱼类 100尾 300尾 500尾
蜜蜂 10标准箱20标准箱
蚕10张20张40张
外用驱虫药物的试验动物数目应加倍第十条 实验临床试验应设对照组。对照组的动物应与试验动物条件一致。第十一条 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的实验临床试验应由农业部认可的省属或部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医疗单位承担;兽药新制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认可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验临床试验药品应由研制单位免费提供。在临床试验中因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研制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实验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经农业部批准试生产期内,须进行扩大区域试验。扩大区域试验的动物数目应不少于实验临床试验规定的动物数目的三倍至五倍。第十四条 临床验证主要考察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的疗效和毒副反应,与原药品对照组进行对比验证。临床验证的试验动物数目,可以按第九条规定的数目减半。第四章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内容资料:
(一)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
(二)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三)新兽药的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
(四)新兽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来源、培养基的标准及配方;制剂的处方、处方依据和工艺。
(五)原料药及其制剂、复方制剂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药理学试验结果,包括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试验及抑菌、消毒药的最小抑菌浓度试验等。
(七)毒理试验结果,包括实验动物和使用对象动物的急性、慢性毒性试验,局部用药的刺激性和吸收毒性试验等。
(八)特殊毒性试验,包括生殖毒性、致突变、致癌试验。
(九)机体残留试验及屠宰前停药期的研究报告。
(十)激素、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动物传代繁育试验报告。
(十一)驱虫药、消毒药等外用药对环境毒性(植物毒性、水族毒性、昆虫毒性)研究及对土壤、水质污染的研究报告。
(十二)临床试验结果,包括实验临床试验、饲喂试验、药效学试验等。
(十三)中试生产的总结报告,中试生产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精制方法、原料和辅料标准并与实验室制品的对比。
(十四)连续中试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送检样品量至少应为全检量的五倍。
(十五)三废处理试验报告。
(十六)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含量限度、处方、理化性状、鉴别项目及方法和依据,含量(效价)测定的方法和依据、检查项目及方法和依据,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的来源及其制备方法、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制剂的规格、贮藏、有效期等。
(十七)新兽药及其制剂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
(十八)生产成本计算。
(十九)主要参考文献。试验结果与主要参考文献有不同的,应加以论证说明。
以上试验资料,按新兽药所属类别或用途不同而分别提供(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