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规定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以下义务: (整理并提交包括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在内的详细报告。)
REACH法规中,化学物质的注册范围主要包括:
1. 数量≥1吨/年/人的独立存在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
2. 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人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
3. 总量>1吨/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状态下会有意释放的物品中物质(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总量>1吨/年/人,化学品局有理由怀疑会从物品中释放且这种释放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质,化学品局可要求注册。
REACH法规中,豁免注册的物质有:
1. 1吨/年/人的物质
2. 放射性物质
3. 海关监管下的不做任何处理或加工的:(1)为再出口而暂存,或保税区或保税仓库中的;或(2)过境的
4. 非分离中间体
5. 运输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
6. 废弃物
7. 成员国因国防之因而豁免的
8. 医药或兽药
9. 食品或饲料中的添加剂、食品调味剂和动物营养剂
10. 附件 IV中的物质(已知风险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质
12. 再次进口已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质
13. 已注册的物质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再次加工时(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除外)
15. 仅用于产品或研发的化学物质(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co-formulants)(视为已注册)
17. 只用于生物杀灭剂中的活性成分(视为已注册)
18. 根据79/831/EEC指令,已做过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物质(视为已注册) (评估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的安全系数。)
评估的内容有:
1,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物质评估是核查该种物质是否需要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3,评估主要包括档案评估(Dossier evaluation)和物质评估(substance evaluation)。
档案评估(Dossier evaluation)包括: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须于登记后3周内,将注册人的登记资料与完整性检查报告提供给成员国(Member State)主管机关。但在分阶段注册截至日期前2个月内收到的注册卷宗,需3个月时间进行审核;
--. 非分阶段注册物质以及过了注册截止日期的分阶段注册物质,在审核未通过前,禁止在欧盟国家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成员国主管机关对技术档案进行审查:评估登记的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并检查动物试验计划,以避免不必要动物试验);
--. 欧盟成员国审查提交的测试草案并起草相关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进行实验,在(附件I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提交实验结果概要和研究方法建设性分析。
(2)决议同a、但要求在修订的试验条件下进行。
(3)决议同a、b或d,但当提交的试验目标与附件要求不一致时,要求增加一个或更多的试验。
(4)驳回实验的提议。
(5)决议同a、b或c,如果几个注册人提交相同试验建议,管理局在90天内协调其达成一致,找到一位进行试验来代表全体。
(6)同意的实验应有45天的公示期。
物质评估(substance evaluation)包括:
--. 管理局为成员国提供评估优先物质的标准;
--. 2011年12月1日提供评估滚动计划草案,以后是每年的2月28日前;
--. 成员国从中选定物质制定持续三年的评估滚动计划,并进行评估;
--. 管理局将最终评估清单登于网上;
--. 欧盟成员国需在规定期限内起草相关决议(新物质180天)要求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满足以下条件的物质可能会被加入到附件XIV中:
a)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致癌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b)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致畸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c)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生殖毒性物质分类标准的物质;
d)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
e)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
f)物质诸如那些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d)(f)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截至到2012年3月1日,授权候选清单共有14种物质。见下表。 物质 第57条中注明的本征特性 过渡期安排 豁免用途(类别) 主要用途 最迟申请日 日落之日 二甲苯麝香
EC No:201-329-4
CAS No:81-15-2 非常强的持续性、非常强的生物可蓄积性(vPvB) 2013年2月21日 2014年8月21日 - 化妆品和皂用香料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MDA)
EC No:202-974-4
CAS No:101-77-9 致癌物质的
(类别1B) 2013年2月21日 2014年8月21日 - PCB中环氧树脂的固化剂、PU配制品、服装中的偶氮染料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EC No:221-695-9, 247-148-4
CAS No:3194-55-6, 25637-99-4
及其主要非对应异构体:
α-六溴环十二烷
CAS No:134237-50-6
β-六溴环十二烷
CAS No:134237-51-7
γ-六溴环十二烷
CAS No:134237-52-8 可持续性、生物可蓄积性和毒性(PBT) 2014年2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 - 纺织品和HIPS中的阻燃剂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EHP)
EC No:204-211-0
CAS No:117-81-7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B) 2013年8月21日 2015年2月21日 药品的最内层包装1 PVC,树脂等塑料制品的增塑剂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EC No:201-622-7
CAS No:85-68-7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B) 2013年8月21日 2015年2月21日 药品的最内层包装1 用作树脂、PVC、丙烯酸树脂的增塑剂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EC No:201-557-4
CAS No:84-74-2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B) 2013年8月21日 2015年2月21日 药品的最内层包装1 粘合剂和纸张涂层的增塑剂,纺织品中的杀虫剂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EC No:201-553-2
CAS No:84-69-5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B) 2013年8月21日 2015年2月21日 增塑剂 三氧化二砷
EC No:215-481-4
CAS No:1327-53-3 致癌物质的
(类别1A) 2013年11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 除草剂、木材防腐剂、特殊玻璃的加工 五氧化二砷
EC No:215-116-9
CAS No:1303-28-2 致癌物质的
(类别1A) 2013年11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 杀虫剂、除草剂、木材防腐剂、涂彩杯子、染料和颜料 铬酸铅
EC No:231-846-0
CAS No:7758-97-6 致癌物质的
(类别1B)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A) 2013年11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 涂料、颜料、橡胶和塑料的着色剂 铬橙(C.I.颜料黄34)
EC No:215-693-7
CAS No:1344-37-2 致癌物质的
(类别1B)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A) 2013年11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 涂料、颜料和塑料的着色剂 钼铬红、钼红(C.I.颜料红104)
EC No:235-759-9
CAS No:12656-85-8 致癌物质的
(类别1B)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A) 2013年11月21日 2015年5月21日 用作涂料,颜料和塑料的添加剂 三(2-氯乙基)磷酸酯(TCEP)
EC No:204-118-5
CAS No:115-96-8 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类别1B) 2014年2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 阻燃剂、阻燃性增塑剂 2,4-二硝基甲苯
EC No:204-450-0
CAS No:121-14-2 致癌物质的
(类别1B) 2014年2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 用于制造炸药、聚氨酯塑料、有机体合成和染料 对于进入候选清单中高关注度物质的相关义务如下所示:公司必须为归入授权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承担相应义务。这些义务针对的不仅仅是物质本身,同时还针对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质。 1.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内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2. 从2011年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公司,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归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通报。 1.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2.如果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之中,则欧盟范围内该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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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亿美元。
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国2005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应对情况,以及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结果。报告共分为“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情况调查报告”三个部分。其中,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组织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调查采用的是双层复合等距采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企业按出口产品划分为八大类,共抽取样本企业2996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是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我企业受贸易壁垒影响损失近三百亿
我国八大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为: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玻璃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从具体的八大类产品统计,我国农产品、食品受日本、韩国的措施影响最大;矿产、化学品、金属及制品受美、欧影响最大,占受影响合同金额的52.5%;纺织服装类受欧盟、美国影响最大,受影响合同金额分别为23亿和5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在行业受影响总额中约占78.9%;塑料、橡胶、皮革、毛皮及制品类产品受欧盟、美国影响严重,合计占该类产品受影响合同总额的75.3%;珠宝、家具、灯具、玩具、游戏及运动设备类受美国(57.1%)、欧盟(29.0%)影响最大;车船航空器类受影响较小,受影响合同总金额近1.9亿美元,主要受东盟、美国、欧盟影响;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陶瓷、玻璃及制品受欧、美影响最大,合计影响合同总金额的54.4%,另外为日本。
从影响省份看,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贸易壁垒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现
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2005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达14224.2亿美元;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进口6601.2亿美元。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三位。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限制作用逐步减弱,而以技术贸易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越来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了多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03亿美元。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份额的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凸显。
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应有充分认识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产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从我国工业产品受影响的合同个数和金额来看,欧盟、美国、日本依次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三个国家;而农产品合同受影响的国家则不同,按受影响的合同数来看,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影响最大的依次是日、美、俄;按受影响的合同金额看,则依次为日、韩、美。
据有关人士介绍,本次对2996家企业的调查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总的来说,仍存在着对WTO相关规则了解不充分,认识不准确;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足;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完整等不足。为此,有关负责人士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加大评议工作力度,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位居第一
根据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安全、健康、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权利,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的规定,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力度,从而合理合法地使用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环保、安全、卫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等的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2005年,我国制修订并向WTO通报的TBT措施112件,我国通报的TBT措施的数量在所有149个WTO成员中名列第一。在112件TBT措施中,我国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81个,占我国TBT通报总数的第一位。
我国2005年制定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
2005年我国向WTO提交了18个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14个,紧急措施通报1个,补遗通报3个。通报数在所有WTO成员中名列第15位。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动物检疫、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
重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影响中国农食产品贸易
依据2003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制定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最大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5年6月向WTO进行了通报。该制度于2005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2006年5月29日实施。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涵盖了全部农食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农业化学品,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使用16种农药、兽药cf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制定了“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两类限量标准,涉及的限量数目达到53862个。根据“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该制度实施后只有符合该制度要求的农食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是中国农食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出口农食产品79.3亿美元,占农食产品总出口额的29.2%。中国农食产品在日本进口农食产品中排序第二。由于日本新旧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非常大,新制度必将大大增加中国输日农食产品中农业化学品的管理难度,增加贸易成本,影响通关速度,严惩影响中国农食产品对日贸易。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输日农食产品贸易影响主要有:设限数量大幅增加,“肯定列表制度”出台前,日本只对255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186种食品、农产品中设立了9321个限量标准,而在“肯定列表制度”中,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到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限量标准、264种食品、农产品,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5.6倍和1.4倍;限量标准更为严格;六成项目没有检测方法,在“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876种农业化学品中,截至日本通报时,尚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中国还没有制定相应检测方法,占62.3%;检测工作量成倍增加,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按中国原有的出口检验监管方式,监管和检测工作量将增加5倍以上;延缓通关速度,根据日本的相关法规,进口农食产品抵达日本港口后,将在港口滞留,待检测合格后放行。“肯定列表制度”增加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相应延长,使输日产品滞港时间延长;加大出口成本,中国为了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开展残留控制、检测等各环节所引发的费用,将使得中国输日产品的成本大幅增加,以每种食品、农产品平均检测200项计,平均每批产品仅检测费用就将增加到5000美元。增加的出口成本将降低中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
欧盟REACH法规影响中国相关产业
为彻底改变原有化学品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法规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加强对化学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欧盟自1998年开始酝酿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市场准入的法规。经过数年的法规制定过程,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是根据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量、以及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化学品采取注册、评估、授权等形式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程序。
REACH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直接从事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法规要求每年每生产商或每进口商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都要按REACH法规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其化学中性质资料、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对中间体和聚合物另有简化注册要求的特殊规定。
欧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1252.2亿美元,其中仅双方化学品贸易额就达到102.8亿美元,占中欧贸易额的近10%。在中欧化学品贸易中,中国对欧出口化学品352.8万吨,出口额44.7亿美元,从欧盟进口化学品420.2万吨,进口额达58.1亿美元;中国对欧出口的化学品多为原料型产品且80%以上年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将会对中欧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REACH法规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高额注册费用将提高生产成本。根据拟议法规的要求,10万种现在化学品中约有3万余种要接受REACH法规管辖,其中80%需要注册,其余20%在注册之后还要经过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评估、并需提交附加信息以进入授权程序。据评估,仅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26亿欧元。平均每种化学品用于注册的直接费用高达8.5万欧元。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斯内对中国化学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惩阻碍。对于欧盟对华出口的化学品,也会由于成本和价格的提高,迫使中国选择欧盟外的国家进口可以替代的产品,从而导致欧盟化学品对华出口下降;REACH法规将引发工业界的连锁反应。REACH法规不仅影响到化学工业本身,而且还延伸到制造业的各个角落;高额信息费将使企业不堪重负。根据REACH法规,任何企业注册某一化学品或其某一用途时,只要有“先注”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申报企业自行完成的,仍要交纳“信息费”,否则就不能完成注册程序。对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言,特别是有多种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中使用了多种化学物质的企业,为完成REACH法规下的注册,信息费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
2005年,WTO秘书处共散发了771项TBT通报。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BT通报的总数累计达到6869项。2005年的TBT通报全部是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共有66个WTO成员提交了TBT通报,是WTO成立以来提交TBT通报成员数最多的一个。其中,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加纳、毛里求斯、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亚、卡塔尔和罗马尼亚首次提交了通报,这10个成员多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至此,提交TBT通报的成员总数达到了94个。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中国、美国、以色列、巴西、日本、欧盟、萨尔多瓦、韩国和瑞典。
通报所涉及的产品分别为机电产品、农食产品、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业产品、金属建材产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其中数量最多的为机电产品,其次为农食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
2005年,WTO的149个成员中有54个成员提交了SPS通报,共853件。
根据《TBT协定》和《SPS协定》,进行通报是WTO各成员的义务,对其他成员的通报进行评议是WTO各成员的权利,即通报与评议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自2002年起,中国在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同时,亦重视作为WTO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在TBT和SPS领域内,主要表现为在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起草阶段即参与对其草案的研究和评议,充分表达中国关注,从而在措施生效之前,促使措施起草成员对其措施进行相应修改。近年来,中国评议的通报数量逐年增长,评议质量不断提高,提出的评议意见越来越多地得到通报成员的重视和考虑,降低了其他成员拟议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RoSH指令增加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风险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SH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RoSH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限量做出了规定,广泛覆盖了各种电子电气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RoSH指令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出口电子电气品种及相关原材料。但是,目前欧盟尚未明确与指令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及指令最终豁免范围,也没有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南性文件,这使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对欧出口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的出口风险和成本。
自RoSH指令草案发布以来,中国一直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态变化,并根据该法规的发布和实施进程完成了法规文本的翻译、整理、跟踪研究和评议等阶段性应对工作,夯实应对RoSH指令的技术储备,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表达对指令的关注,探讨开展双边合作。
WEEE指令不应只增加生产商负担
欧盟《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5年8月有3日实施。WEEE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WEEE指令对各种电气电子设备产品及其配件和材料规定了明确的回收率;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我,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
WEEE指令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由出发,鼓励电气电子设备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采取可能的措施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电气电子设备,以减少市政垃圾的处理量。但是,WEEE指令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带来严重增加成本、降低竞争力等不可忽视的负面后果。欧盟是中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中国家电产品出口量的四分之一。WEEE指令的产品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必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多种电气电子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且规定的内容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之处,WEEE指令草案自公布以来一直是历次TBT委员会例会中的一个议题,受到许多WTO成员的质疑,但在正式公布的指令中欧盟基本没有采纳其他WTO成员的评议意见。
中国对WEEE指令的应对工作,主要集中在法规跟踪、研究和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中国的贸易关注两个方面。中国在贸易关注中指出,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责任应由社会各界共同承担,而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承担,WEEE指令的许多内容既没有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通过对生产商规定较为苛刻的指标要求和费用要求以及繁琐的程序,将每年回收处理600万件电气电子产品的责任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转嫁给生产商,此举尤其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中国特别强调了REACH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对中国对欧出口有失公平的情况。对于部分种类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达到80%的规定,明显高于日本、中国等其他国家的指标,无疑给这些国家的产品出口商增加了负担。
此外,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回收处理,欧盟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的花费,必然为中国等欧盟以外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
EuP指令又将造成新影响
欧盟《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正式生效。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它要求欧盟成员国最迟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用能产品加施CE标志,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uP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广泛,欧盟委员会将根据EuP指令陆续对诸如供暖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居及商业场所照明系统、家用及办公室用办公设备、个人电子产品、通风及空调系统等用能产品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虽然EuP指令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但是其管辖的内容和覆盖的产品范围,将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用能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对该指令的理解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不同成员国根据该指令转换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时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对贸易伙伴造成困难。
中国对EuP指令开展的应对工作包括:密切跟踪EuP指令的最新动向,以双边和多边场合提出贸易关注,建议欧盟就该法规的立法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提请国内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关注该指令及其实施指令,呼吁企业依照新指令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争取使EuP指令对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结束语
在2005年中国有大约25.06%的出口企业遭受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受影响的比例约为31.48%,其他内资企业受影响的比例也在27.60%左右。从数值上看,小型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大型企业受影响较大。随着企业出口销售额的增加,企业受到国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明显加大。
在中国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其中工业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而农产品受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发生在浙江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其中浙江省无论是受影响的工业品出口合同数,还是受影响的农产品出口合同数,在全国都列于首位,反映出浙江省作为中国出口大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严重的现实。
为满足进口国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国出口企业不得不对产品进行测试、认证、注册、检验,或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更换产品包装及标签,或对产品进行其他处理,或办理其他手续。而这一切都使企业出口经营成本提高,相应地发生利润损失。但是,我国企业必将在打破
适应国外的贸易壁垒遭遇战中,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的互信协作,通过学习,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加强认证工作,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信心和能力。
鉴于对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配额、许可证、关税、汇率几大因素的作用因WTO规则的制约和贸易伙伴国的强烈反对,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保护国内市场又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找的很辛苦吖·能帮的上忙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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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很好办.一要保持室内干燥、通风、勤换床上用品,勤打扫卫生,勤拖地发现被跳蚤咬了,立即将衣服脱下泡在水里,跳蚤在水里跳不起来在衣缝里仔细找。然后在水里捻死。一般杀虫剂,作用不大。不要让孩子接触宠物,猫狗身上容易带跳蚤。
二就是用《敌敌威》喷洒,但是二天之内不能住人;以前有666粉,现在是没有生产的了,那是可以让跳蚤绝种的;但对大脑发育还未完善的婴、幼儿及儿童绝对不能接触任何杀虫药剂,以免对大脑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在厨房使用杀虫剂时切勿污染食品和炊具。由于大多数杀虫气雾剂都用易燃品,因此不要在使用明火的厨房内使用,以免引起火灾。
可以去去兽药店买点"敌百虫"丸,几毛钱解决问题.研成细末,洒在各处,对人体无害.管它什么虫子都会被杀掉的 ;
可以去防疫站,他们专门出售这种虫药.另外还有一味中药叫做"百步",驱虫的效果非常好 价格不贵,把药用水煮开后,洗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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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面积传播的区域如工厂车间、仓库、办公室、商店等来说,仅靠几支杀虫水就不可能奏效了。必须使用专业器械,选择合适的药物,采取适当的方法,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
根据蚤类的末龄幼虫口器咀嚼式、成虫口器刺吸式、寄生方式多为游离型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手动喷雾器,进行大面积室内药物滞溜喷洒;使用手提式电动超低量喷雾机,进行空间药物喷洒。手提式电动超低量喷雾机为转盘(笼)式电动离心喷雾机。该类机具的特点是雾滴细、药液浓度高,雾滴体积中径(VMD)一般在50微米以下,适用于空间喷洒,也可用于滞留喷洒,是非常理想的卫生消杀器械。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地面扫荡、空中轰炸”的一次性灭治跳蚤方法。就是手动喷雾器和手提式电动超低量喷雾机两种器械结合使用,两种以上药物同时使用。大面积室内灭治跳蚤工作因此达到了最大的功效,一次性灭蚤率为100%。
防治药物
拟除虫菊酯杀虫剂中,三氟氯氰菊酯(功夫)与溴氰菊酯(凯素灵),具有极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而且作用快、持效长,能较快地降低地面游离跳蚤指数。使用方便,直接用水稀释,能充分发挥药效,分散度良好,对动物安全,无刺激气味,对物体表面无腐蚀破坏作用。溴氰菊酯还兼有一定的杀卵作用。
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死蜱(乐斯本)是对卫生害虫防治效果较好的药物。使用毒死蜱乳油稀释后喷雾,对跳蚤有较高的触杀灭效。敌敌畏尽管对人畜毒性偏高,对铜铁制品表面有腐蚀性,但由于其具有击倒迅速和较强熏蒸作用等特点,加上价格较低,所以在大面积室内灭治跳蚤时也可以适当使用。
在喷洒药剂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好剂型、浓度的配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是最为重要的。并且,操作人员要注意安全,穿好防护服,戴上帽子、口罩和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