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灌溉及水利设施操作用电:抽水或扬水以灌溉农作物为目的或操作各种农业水利设施之用电,并经办妥水权登记取得水权状、临时用水执照或经水利主管机关证明依法免为水权登记者。
二、农作物栽培及收获后处理用电:农作物播种、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种农产品干燥、脱粒、洗选、分级、包装之处理机械用电,或设施园艺所需之光照及温度调节用电,并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或农业机械使用证者。
三、农产品冷藏及粮食仓储用电:农民团体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冷藏农产品,或农民团体存储公粮、稻米、杂粮之仓储操作或碾米机械之用电,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粮食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者。
四、水产养殖用电:海上养殖所需之岸上饲料原料储藏、冷冻、混合、投饵、洗网机械,并领有渔业权执照或入渔权证明者。陆上养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气、温室加温、循环水等水质改善设备、饲料原料储藏、冷冻、混合、投饵机械之用电,并领有养殖渔业执照者。
五、畜牧用电:饲养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设施、鸡蛋洗选、分级包装或集乳站机械之用电,并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者。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养殖场照明、孵化、非经营性饲料生产、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
(六)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合并使用。
(八)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等初加工用电。